114年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私立幼兒園推廣客語教學活動計畫(收件截止日為3月3日)

一、計畫目的: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並輔導本市立案之私立幼兒園辦理客語教學相關活動,並落實客語學習向下扎根,特訂定本計畫。

二、資格條件:

       本市立案之私立幼兒園,且願意配合本府客家語言推廣政策,開辦客家語言、文化相關課程及活動者。

三、補助原則:

() 辦理客語教學之班級至少1班,每班人數不得少於15(偏遠地區或教授饒平、大埔及詔安腔者,得從優補助)。原班級人數如有不足,得併班上課。

() 開課內容及形式不拘,每節課至少30至40分鐘,總授課堂數至少20堂課。

() 為鼓勵男性投入傳承客語教學行列,聘請男性擔任客語講師者得優先、從優補助。

() 補助項目以教師鐘點費、助教鐘點費及教材費為原則,且限本局核定日之後支出之費用。

() 本經費不可支用購置設備或修繕。

() 配合下列事項:

1.   相關展演活動原則優先於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辦理。

2.   參加客家委員會辦理的幼幼客語闖通關作為成果展現,本局將列入下年度經費補助加分依據。

3.    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等相關政策,並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活動,且鼓勵多元參與,本局將列入下年度經費補助加分依據

四、申請期間:

() 自本局官網公告日起2個月內。若收件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工作日當日。審查結果預計於收件截止日起45日內公告。

() 各申請單位請於上述時間內將申請計畫送()交本局(以郵戳為憑)。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

() 教師鐘點費:外聘師資每節課鐘點費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800元,內聘師資每節課鐘點費不得逾400元。申請教師鐘點費皆須提出相關師資證明。

1.    內聘師資:園所聘用之教師,須檢附服務證件及教育部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檢核及格證書、縣市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結業證書、客語薪傳師等其中一種證件。

2.    外聘師資:非園所聘用之教師,外聘師資需檢附教育部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檢核及格證書、縣市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結業證書、客語薪傳師等其中一種證件,即須為具備客家語課程任教資格者始得聘任為外聘師資。

3.    偏遠地區如缺乏師資,得聘用通過「中高級」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為授課老師,惟每節課鐘點費不得逾800元,須檢附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合格證書影本。

() 隨堂助教鐘點費:助教不論內聘或外聘人員,每節課鐘點費不得逾 300元。

() 教材費:如製作字卡、掛圖、配合課程進行之食物(如水果、客家美食等,請以模型替代,並且在可維持教學品質之情況下,應重複使用,以落實環保節能及節省資源),最高補助金額10,000元。

六、辦理期間:自核定日起至118日止。

七、補助金額:

()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上限,至多不超過新臺幣5萬元,本案總預算以本局法定預算書公告為準。

() 當年度之新案,最高補助金額為規定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八、申請程序:

() 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局,逾期不予受理:

1.    申請表。

2.    補助款聲明書。

3.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4.    計畫書: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課程表)、實施方法、預算額度與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講師資歷等。

5.    其他:過去辦理活動之課程照片及成果等。

() 計畫內容或成果展演涉及著作權者,應檢附授權證明,未檢附者,不予補助。

() 應列明經費概算,包括補助項目及金額等。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併同列明補助項目及金額。

() 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均不予退還;如須退還,應於本局指定時間親自領回,或申請者須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自本局領回。

() 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 申請表件不全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九、審查方式:

() 由本局承辦單位依本計畫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 審查小組由本局人員35人組成,並由本局局長或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 審查結果於簽請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十、審查原則:

() 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有所助益。

() 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

() 客語課程總教學堂數。

() 客語課程上課學生之總人數。

() 教學內容之豐富性、多元性、可行性、創意度及活潑度。

() 經費編列覈實嚴謹,並詳實說明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費之情形等。

() 前一年度受本局補助之配合程度(含過去依本計畫之規定辨理變更及核銷、過去參與本局業務之情形)。

() 與本局業務重點之配合程度。

十一、本局得派員實地暸解,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十二、有下列情事之一,依情節輕重撤銷補助經費;補助經費經撤銷,除應繳回全部或一部分之補助款外,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 檢送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者。

() 活動內容、上課學員經查核訪視不實或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 經費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者。

() 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 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 拒絕接受輔導或考核者。

() 違反性別平等之情事。

十三、經費核銷與撥款:

() 於計畫完成後辦理撥款。

() 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具領據、匯款帳戶影本、成果報告書、補助款聲明書、經費決算表、各項原始支出憑證、計畫成效表及照片、補助推廣客家語言文化計畫訪視紀錄表等辦理核銷。計畫於118日以後完成者,最遲應於126日前為之。

() 如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及經費決算表外,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憑以撥款。其補助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返還。

() 逾期未請款,經通知限期請款而無正當理由未請款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並不得提出申請。

() 經核准之計畫,如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開課前兩週函報本局,次數以三次為限,不可抗力因素應於事實發生後一週內函報本局,次數不受限制,未函報者得撤銷補助。

() 各項教材、作品出版、發表、進行媒體宣傳、上課地點處及其他相關活動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指導單位: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未標明者,本局得撤銷或核減其經費。

十四、其他相關事項:

() 接受本局補助者,不得聘本局人員擔任有給職。

() 計畫及作品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如有侵害情事致本局權益受損或須連帶賠償,申請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受領補助款,不得再提出申請。

() 本局得要求於課程期間或結束後,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公開方式,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 領有補助之作品,其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局供公開發表或利用。

() 作品出版、發表、進行媒體宣傳及其他相關活動時,應依本局指定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呈現方式,標明補助單位。

() 接受補助者,應依所得稅法等規定辦理申報。

()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申請補助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本局將依該法第14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