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補助藝文團體巡迴表演客家藝術計畫

facebook Plurk Delicious Posterous Tumblr share

  • 目的: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藝術扎根,深化客家表演藝術產業,並拉近市民與客家文化之間的距離,使市民有機會親近客家文化,特訂定本計畫。
  • 補助對象: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以新北市立案者為優先。
  • 補助範圍及原則:
  • 補助範圍:客家表演藝術,包含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技藝、其他表演藝術活動,或創新表演藝術活動為主。
  • 補助原則:
  1. 於新北市29行政區辦理巡迴表演,場次不得少於2場,每場演出50至80分鐘,辦理地點須選擇至少可容納200人之表演場地(館),演出之各場次不得於同一行政區域(若需在同一行政區域演出1場以上,請敘明充足理由,經審查小組或本局同意),且必要時配合本局重大活動至本市學校、客家文化園區等推廣而辦理調整演出。
  2. 同一性質活動計畫同一年度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3. 經費項目之雜支:編列不超過所編列項目(不含雜支)總和之5%。
  4. 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5. 計畫提案之表演場地須預先確認檔期,如須變更演出場地,須以同等級或優於原提計畫場地等級替換。
  6. 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等相關政策,並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活動,且鼓勵多元參與。
  • 辦理期間:自核定日起至當年度11月20日止。
單位:文教發展科  管理人:白庭瑄  電話:29603456分機6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