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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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第3點辦理。

二、實施目的: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社團)傳承客家民俗技藝,推展精緻客家文化,以保存及創新客家文化等,特訂定本計畫。

三、補助對象:於新北市登記立案,並由本局輔導在案之社團為優先。

四、補助範圍:

(一)開辦客語班:如文學、客家讀書會、客語(含認證)班等。

(二)開辦客家文化課程:如音樂、舞蹈、戲劇、攝影、美術、工藝、建築、民俗信仰、美食班等。

(三)其他經本局核定之推展客家文化計畫。

五、補助原則:

(一)同一社團同年度提出同性質計畫以一案為限。

(二)依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其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80%為限。

(三)所提計畫項目之雜支編列不超過所編列項目(不含雜支)總和之5%。

(四)開辦客家文化課程及客語班補助原則如下:

  1. 同一社團相同類型班別以補助一班為原則,跨區亦同。
  2. 同一班超過三分之一之學員年齡在40歲以下,或開設客語(含認證)班者,得優先補助。
  3. 每班學員總人數不得低於10人。
  4. 上課總時數不得低於30小時。
  5. 補助項目以講師鐘點費、場地費及教材費為原則。
  6. 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不得逾新臺幣1,600元;內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不得逾新臺幣800元(勞健保費、二代健保費不予補助)。授課時數以1小時為單位,授課時數不足1小時者,不予補助。
  7. 開辦客家文化課程所邀請學者專家、專業人士或民俗技藝等傳統藝師擔任授課師資,教授客語(含認證)班之講師者,須檢附客語認證、研習或師資證明,例如客委會客語薪傳師、教育部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檢核及格證書、縣市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結業證書,或由申請單位具體提出其學經歷證明文件或說明。
  8. 場地費依所附單據核實補助。
  9. 教材費依課程實際所附單據核實支給。

(五)其他推展客家文化依實際計畫內容審核。

(六)受補助單位須配合下列事項:

  1. 配合本局要求,參加各種慶典、展演活動或成果發表活動(例如:天穿日、桐花祭、義民爺文化節等,活動日期以實際公告為主)。因故未能參加,須報本局核備。
  2. 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等相關政策,申請單位需辦理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活動或課程,且鼓勵多元參與。
  3. 響應新北市倡導性別平等政策,將社團明訂「理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之章程規定納為考評指標。

(七)鼓勵招募年輕學員參與各項研習課程、各社團積極參與本市各項活動或各縣市之客家競賽,本局列入酌加補助指標。

(八)因不可抗力之特殊情形造成各社團停止上課並經本局審核同意後,該年度上課總時數及補助經費不受本計畫第5條第2項及第4項第4款之限制。

六、審查作業:

(一)  由本局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  前款審查小組由5至7人組成,小組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之。

(三)  審查小組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四)  審查時得邀請社團列席說明。

(五)  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

七、申請日期:

(一)自公告日起30日內,若收件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工作日當日。

(二)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特殊專案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辦理期程:自核定日起至當年度11月30日止。

 

 

單位:綜合規劃科  管理人:陳秋伶  電話:29603456分機6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