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客語能力認證通過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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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客語能力,鼓勵民眾參與客語能力認證,以永續傳承客家語言,特訂定本措施。
二、獎勵對象:凡報名參加110年度客語能力認證者,報名時【通訊地址】欄位填報「新北市」,並通過客語認證合格者【以客家委員會提供之名單為主】。
三、獎勵標準:
(一)頭獎:
1.初級認證合格者十名,每名核發新臺幣貳仟元禮券為原則。
2.中級認證合格者六名,每名核發新臺幣伍仟元禮券為原則。
3.中高級認證合格者二名,每名核發新臺幣壹萬元禮券為原則。
4.上開皆以客家委員會提供之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合格名單,抽出獲獎
者。
(二)普獎:獎品(客家特色紀念品)直接贈送未抽中頭獎之通過名單,並視當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合格人數而定。
四、獲頭獎者核銷文件:
(一)檢附請領表(附件1)、領據(附件2)、切結書(附件3)、身分證正反面(請提供A4規格影本)、考試合格證書(請提供A4規格影本)向本局提出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二)請領人如為18歲以下者領據、切結書需有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三)檢附之文件及相關資料,均不予退還。
五、核銷受理期間:本局應自110年度客語能力認證中級暨中高級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依報考網站公告為主)起三十個工作天內連同初級客語認證一併辦理抽獎,若抽獎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工作天當日,請領人請於抽獎後十個工作天內,若請領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工作天當日,將請領資料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局(以郵戳為憑),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6樓(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文教發展科),未依規定提出請領者,本局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要求請領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六、獲獎者之獎品:依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考試報名之【通訊地址】以掛號送達。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獎勵,並請求返還之,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一)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致使本局依該資料而作成核定者。
(二)違反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情形者。
(三)有誤發之情事發生者。
八、經費核銷與撥款:
(一)請領人應檢附本措施第四點核銷文件及依第五點受理期間內向本局辦理核銷與撥款事宜。
(二)如遇獎勵經費有限或不足時,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三)相關經費俟預算完成法定審議程序後再行發放。
(四)本局保有隨時修改及終止本計畫之權利,如有任何變更內容或詳細注意事項將公布於本局網頁,恕不另行通知。

單位:文教發展科  管理人:郭玉旋  電話:29603456分機6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