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補助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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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畫目的: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為 配合 客家委員會 推動客語深根 服務計畫之 營造母語社區與公共領域客學習環境 政策 ,落實客語薪傳師制度, 以推 展客語文化永續傳承,提升家言習之效能並增加民眾對認同及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 ,特訂定本計畫 。
二、 補助對象 (以下稱申請者 ):設籍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為優先 ,具 有客家委員會 客語薪傳師證書 為優先 (但以提升客語師資專業知能 之相關課程,不在此限 ),並限 於本市轄區內開班 ,且須 配合本府客家語言推廣政策,開辦、文化相關課 程、研習或 活動者 ,以使用客語為主,使用比例至少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且內容規劃應以週期性頻率或帶狀性時段為原則,且應即時於客家委員會指定網站公告招生訊息,並確保訊息正確性,及開放民眾報名參與。
三、 補助項目:
(一)辦理客語能力認證課程或研習,提升政府機關( 構)、學校、公用事業政府特 許行業及民間企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 。
(二)辦理客家語言文化課程,增進民眾對之認識 。
(三)辦理提升客語師資專業知能相關課程,增進傳承之成效 。
(四)以家庭為主要服務對象,舉辦跨親子接觸客語持續性 (非一次性 )之多元活 動,增加家庭接觸及使用客語之頻率 。
(五)輔導及推廣客語保母教服務人員,促進幼兒能力發展 。
四、 補助金額: 每班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六萬元,預計擇優補助三十班(上下學年為一班),以客語認證班並全部學員報考初級客語認證(或幼幼闖通關)為優先,全員到考率達百分之八十且通過率達百分之五十者則列入下次申請加分項目(按全員通過比例計算)。每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一次為原則,每一次補助以一班為原則,惟在提升政府相關機關(構)及學校等公教人員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能力、輔導及推廣客語保母或教保服務人員、社區(含公共圖書館、社區大學及合作之民間企業或團體等) 開一班者,得酌增補助至多四班。另經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收件截止日至110年4月26日

單位:文教發展科  管理人:郭玉旋  電話:29603456分機6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