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補助藝文團體巡迴表演客家藝術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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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文教發展科

公告事項

一、   目的: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藝術扎根,深化客家表演藝術產業,並拉近市民與客家文化之間的距離,使市民有機會親近客家文化,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以新北市立案者為優先。

三、   補助範圍及原則:

(一)  補助範圍:客家表演藝術,包含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技藝、其他表演藝術活動,或創新表演藝術活動為主。

(二)  補助原則:

1.   於新北市29行政區辦理巡迴表演,場次不得少於2場,每場演出5080分鐘,辦理地點須選擇至少可容納200人之表演場地(),演出之各場次不得於同一行政區域(若需在同一行政區域演出1場以上,請敘明充足理由,經審查小組或本局同意),且必要時配合本局重大活動至本市學校、客家文化園區等推廣而辦理調整演出。

2.  同一性質活動計畫同一年度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3.  經費項目之雜支:編列不超過所編列項目(不含雜支)總和之5%

4.  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5.  計畫提案之表演場地須預先確認檔期,如須變更演出場地,須以同等級或優於原提計畫場地等級替換。

6.  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等相關政策,並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活動,且鼓勵多元參與。

四、   辦理期間:自核定日起至當年度1120日止。

  管理人:白庭瑄  電話:29603456分機6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