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新北市客家海外文化交流暨提升客屬青年參與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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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推動客家文化及產業走向國際合作、與海外相關單位團體交流,擬透過補助民間團體整合客家藝文與文創等產業,組團出國考察參訪,以汲取海內外客家發展經驗;同時提升客家藝術與文化能見度,增進交流合作之契機,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新北市已立案團體或演藝團體,並於有效期限內者。
三、補助範圍:
(一)  參觀訪問世界客家社團及相關單位為主要目的。
(二)  提供客家藝文展演及產業交流合作等活動。
(三)  有關弘揚客家文化,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之各項事務。
(四)  本年度擇定主要推廣亞洲、大洋洲地區,可綜整各產業相關團體出訪者優先補助。
四、補助項目:
(一)  到國外進行客家文化交流:補助項目為經濟機艙(國際線)、簽證費、活動期間膳宿費(以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膳宿費日支數額為上限)及交通費等。
(二)  辦理客家文化交流相關活動:補助項目為布置費、音響設備費、設備運費、演出費、攝錄影製作費、商品出借暨保險費等,惟不含禮品(贈品、紀念品及文宣品)費。
五、補助原則:
(一)  計畫總經費為新臺幣48萬元整,依申請案件擇優補助,惟實際補助金額以通過審查並經本局核定金額為準。
(二)  申請案經核定後,應確實依計畫執行,本局於活動後依實際狀況核撥經費;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前報本局重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或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核減補助經費或取消其補助。
(三)  申請補助經費若係外幣,以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續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外幣參考匯價為準。
(四)  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程序:
(一)  各申請單位應於本補助申請期間申請,檢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國內團體立案證書(及演藝團體登記證)影本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概算、影響效益、出(返)國行程及出(返)國團員名冊等項)各二份,連同光碟片及電子檔函送本局核辦。
(二)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三)  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四)  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  申請單位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准補助,原則上不予退還。
(六)  未依規定或期限,提出申請單位,原則上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局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七、申請時間:自本計畫奉核後,經本局網站公告日起至9月14日止。各申請單位請於上述時間內將申請計畫送(寄)交本局(以郵戳為憑),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正外,否則概不受理。
八、審查作業:
(一)  由本局承辦單位進行初審,擬具合格初審意見表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  審查小組由3至5人組成,並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  審查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四)  審查結果於簽請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九、審查標準:
(一) 對弘揚及傳承客家文化有助益20%
(二) 計畫書內容詳實、具體可行程度(含經費細項是否嚴謹、時間及地點是否明確等)40%。
(三) 自有資源及合作交流地區資源配合的活動規劃25%。
(四) 以往辦理相關活動績效10%。
(五) 其他創新作為5%。
經審查會議達70分以上通過並依排名順位獲得優先補助資格。
十、考核原則:
(一) 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召開工作會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助與考核。
(二) 計畫相關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爭訟,應由申請單位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局查知者,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時得於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 經本局查核結果違反平時考核重點,經函知仍未見改善者。
2. 檢送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3.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4. 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5. 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6. 拒絕接受輔助或考核者。
7. 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8.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十一、經費與核銷:
(一) 經核定補助經費之申請案,應於活動結束後15日內檢送收據、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補助項目為經濟機艙及簽證費者,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團員出入境戳記紀錄影本及簽證費收據)及活動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並將計畫書正本、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照片、相關出版品及其他佐證資料,加裝封面裝訂各2份,向本局辦理核銷結案,如為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經費決算表外,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依前開製作方式送本局憑以撥款),逾期本局得依預算支出狀況取消其補助。前開補助,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歸還。
(二) 補助款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之申請單位繳納稅款處理並負責,本局不另行補助。
(三) 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 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舉辦前兩週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二、注意事項:
(一) 接受本局之補助者,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 受補助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付相關責任。
(三) 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單位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四) 本局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或結束後,以公開方式(如: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提示)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五) 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單位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辦理宣導工作時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六) 受補助單位應於作品出版、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之「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呈現方式,將本局列為補助單位。
(七)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 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辦理期限:需於107年11月30日前活動辦理完畢並於活動辦理後15日內辦理核銷。
十四、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局保留修改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