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補助客語能力認證通過獎助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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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目的: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增進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客語能力,鼓勵民眾參與客語能力認證,以永續傳承客家語言,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於本市市民(戶籍遷入日最晚為客語能力各級認證考試報名結束日前),凡參加107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合格者。

(二)曾經受有其他機關相關補助、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之獎助金;申請人就同一級別(含不同腔調),曾申領者不得重複領取,如已通過且申領較高級別認證獎助金,其後不得以較低級別認證申請本計畫獎助金。

三、補助金額:

()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1,000元為原則。

()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2,000元為原則。

()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3,000元為原則。

四、申請文件:

(一)檢附申請表(附件1)領據(附件2)切結書(附件3)撥款帳戶(郵局或銀行帳戶存簿,請提供A4規格影本)戶籍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不接受身分證申請,請提供A4規格影本)考試合格證書(請提供A4規格影本)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如為18歲以下者領據、切結書需有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三)檢附之文件及相關資料,均不予退還。

五、受理期間:應自107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依報考網站公告為主)30個日曆天內若收件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工作日當日,申請人請於上述時間內將申請資料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局(以郵戳為憑),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6(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文教發展科),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獎助金,並請求返還之,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一)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致使本局依該資料而作成核定者。

()違反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情形者。

()有誤發之情事發生者。

七、經費核銷與撥款:

(一)申請人應檢附計畫第四點申請文件及依第五點受理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辦理核銷與撥款事宜。

(二)跨行匯款手續費應由申請人負擔。

(三)如遇獎助金經費有限或不足時,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四)相關經費俟預算完成法定審議程序後再行發放。

(五)本局保有隨時修改及終止本計畫之權利,如有任何變更內容或詳細注意事項將公布於本局網頁,恕不另行通知。

 

計畫相關附件:請參考本網站表單下載頁面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