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計畫目的: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參加107年度客語能力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認證(以下簡稱各級認證),補助認證報名費用,以提高報考客語能力認證之意願,並永續傳承客家語言,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
(一) 以本局輔導之客屬社團會員為原則,會員需年滿20歲且設籍本市,凡報名參加107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考試者,報名費予以補助。
(二) 茲因19歲以下報名者免收報名費及資料處理費,不列入補助。
(三) 以客屬社團單位為申請名義。
三、 補助金額:
(一) 依據本局年度編列預算核定補助之。
(二) 考量有限資源,以會員人數訂定級距,會員人數在200人以下補助10人認證報名費;201人至500以下補助14人認證報名費;501人至1,000人以下補助22人認證報名費;1,001人以上補助23人認證報名費(覈實支應)。
四、 申請方式:
(一) 申請單位應自本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最後梯次認證考試(依客家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公告為主)日起30個日曆天內,檢具領據(附件1)、請領名冊(附件2)、撥款帳戶(請提供A4規格影本)、戶籍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請提供A4規格影本)及到考證明(需考試結束後,當場請監試人員蓋到考章,請提供A4規格影本)等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 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均不予退還。
五、 受理申請期間:申請單位應自本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最後梯次認證考試(依客家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公告為主)日起30個日曆天內,最遲至11月30日止,若收件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工作日當日。申請單位請於上述時間內將申請資料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局(以郵戳為憑),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六、 有下列情事之一,依情節輕重撤銷補助經費,補助經費經撤銷,除應繳回全部或一部分之補助款外,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一) 檢送之資料或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者。
(二) 經費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者。
(三) 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四) 違反性別平等之情事。
七、經費核銷與撥款:
(一) 於各級認證最後梯次認證考試(依客家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公告為主)日起30個日曆天內,應檢具領據(附件1)、請領名冊(附件2)、撥款帳戶(請提供A4規格影本)、戶籍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請提供A4規格影本)及到考證明(需考試結束後,當場請監試人員蓋到考章,請提供A4規格影本)等資料辦理核銷與撥款事宜。
(二) 如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憑以撥款。其補助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返還。
(三) 受補助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等規定辦理申報。
(四) 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 本局每年提供之經費額度視本府年度預算而定。
(六) 相關中央補助經費俟預算完成法定審議程序後再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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