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文創商品店寄賣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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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一、目的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客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服務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遊客,提供申請寄賣客家文化商品等,特訂定本要點。
二、寄賣資格
任何對客家文化創意商品設計、銷售領域具有經驗及創意能力之個人、工作室或廠商均可。
三、寄賣規範
(一)  客家主題商品類、藝術家或設計師等製作具備手創限量商品特色之文化創意商品。
(二)  商品每份售價之百分之三十歸本局,百分之七十歸個人、工作室或廠商。
四、實施方式
(一)  評審委員會之委員由本局召集局內同仁組成工作小組審查,每年進行一至二次寄賣徵件公告,並於每年六月、十二月召開審查會議。另本局可依需要召開臨時審查會議。
(二)  評審標準與評分比例
    1.廠商經驗及簡報:百分之十。
    2.商品品項及性質符合本市客家文化園區之需求程度:百分之三十。
    3.商品(含包裝)設計風格、質感、創意:百分之三十。
    4.商品價格、市場接受度:百分之二十。
    5.相關行銷方案:百分之十。
(三)  本要點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hakka.ntpc.gov.tw)
(四)  申請者應於公告時間內將寄賣清冊(附件一)、寄賣作者品牌介紹(附件二)、廠商資料表(附件三)及寄賣產品樣品備齊後,送交本局辦理審查程序。
(五)  凡經審核通過申請者,其與本局間權利義務,依寄賣合約書(附件四)執行。
五、其他
       相關資料及表件置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hakka.ntp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