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助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收件截止日至113年2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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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目的: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之營造母語社區與公共領域客語學習環境政策,落實客語薪傳師

       制度,以推展客語文化永續傳承,提升客家語言文化傳習之效能,並增加民眾對客家之認同及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特訂定本計畫。
二、資格條件(以下稱申請者):

       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優先,具有客家委員會客語薪傳師證書為優先(但以提升客語師資專業知能之相關課程,不在此限),並限於本市轄區

       內開班,且須配合本府客家語言推廣政策,開辦客家語言、文化相關課程、研習或活動者,以使用客語為主,使用比例至少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且內容規劃應以週期性頻率或帶狀性時段為原則,且   應即時於客家委員會指定網站公告招生訊息,並確保訊息正確性,及開放民眾報名參與。
三、補助項目: 
      (一)辦理客語能力認證課程或研習,提升政府機關(構)、學校、公用事業、政府特許行業及民間企業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
      (二)辦理客家語言文化課程,增進民眾對客家語言文化之認識。
      (三)辦理提升客語師資專業知能相關課程,增進客語傳承之成效。
      (四)以家庭為主要服務對象,舉辦跨家庭親子接觸客語持續性(非一次性)之多元活動,增加家庭接觸及使用客語之頻率。
      (五)輔導及推廣客語保母及教保服務人員,促進幼兒客語能力發展。
      (六)培訓在地客語宣講人員,鼓勵並找出在地具影響力人士,協助在地研提客語社區營造計畫。
四、補助金額:
       每班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九萬元,預計擇優補助五十班(上下學年為一班),以客語認證班並全部學員報考初級客語認證(或幼幼闖通關)為優先,全

       員到考率達百分之八十且通過率達百分之五十者則列入下次申請加分項目(按全員通過比例計算)。每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一次為原則,每次補助以一班為原則,惟在提升政府相關機關(構)及學校等公教人員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能力、輔導及推廣客語保母或教保服務人員、醫事人員、長照人員、社區(含公共圖書館、社區大學及合作之民間企業或團體等)開一班者,得酌增補助至多五班。本案總預算以本局法定預算書公告為準。

五、受理申請期間: 
      (一)第一階段:自本局官網公告日起至113年2月15日止。若收件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工作日當日。審查結果預計於公告收件截止日起四十五日

            內。
      (二) 第二階段:依前項第一階段審查結果核定後,若本計畫年度補助經費尚有餘裕,則於經費用罄前或當年十月十五日前隨時受理。
六、辦理期間:自核定日至113年10月31日止。 
*收件截止日至113年2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