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補助學校推廣客家語言文化計畫(收件截止日為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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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畫目的: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永續傳承客家語言,建構客家語學習環境,以落實客家語言文化教育推行及深化學校傳承客

        家語功能,以補助方式鼓勵學校推行客家語教育課程或舉辦相關活動,營造客家語學習環境,以提升學童、青少年使用客家語之意願與能力,增加

        客家文化傳承之生機,特訂定本計畫。

二、 資格條件:本市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校(含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

三、 補助範圍:

   (一) 開辦技藝性社團:類型不拘,如合唱、舞蹈、戲劇、樂器等,須結合客家語言相關課程。

   (二) 開辦營隊(含客庄交流):如夏令營、親子研習營、童軍活動等,以認識客家語言文化為主題之營隊,可跨校聯合或分梯次辦理,課程範圍不拘,

         須包含客語教學相關課程。

   (三) 開辦客家文化推廣課程:客家語言、文學、民俗、信仰、歷史、美食等研究、推廣、創作。

   (四) 客語情境布置:結合客語課程,利用校內空間規劃設置以客家為主題之情境教室或學習角。

   (五) 開辦客語認證課程。

   (六) 為辦理營隊或專案,得辦理師資培訓研習。

   (七) 試辦客語結合十二年國教校訂課程方案:聘請客家文化專業人員與校內老師於正式課程中設計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程之單元,並進行協同

          教學,每單元至少4節課,整體課程教學語言使用客語比率至少達30%以上。

   (八) 本局委託辦理之活動、課程。

   備註:

   (一) 上述補助範圍各校可自行規劃組合。

   (二) 申請本計畫者,得將本局(含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所舉辦之各項客家文化活動列為課程內容。

四、 補助金額:

   (一) 依據本局年度編列預算核定之,同一年度補助以一校一主計畫案為原則,每校最高補助額度為25萬元,得包含不同子計畫。本案總預算以本局法

          定預算書公告為準。

   (二) 申請技藝性社團(如合唱、舞蹈、戲劇、樂器等)者,最高補助金額為15萬元。

   (三) 申請營隊(如夏令營、親子研習營、童軍活動等,含客庄交流)者,最高補助金額為14萬元。

   (四) 申請客家文化推廣課程(如客家語言、文學、民俗、信仰、歷史、美食等研究、推廣、創作等)者,最高補助金額為3萬元。

   (五) 客語情境布置費:依據實際需求核實支給布置材料費,每校最高補助金額為8萬元。

   (六) 申請客語認證課程者,每班補助上限為4萬5,000元。

   (七) 當年度之新案,申請前述二至五款者最高補助金額為規定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八) 本局委託辦理之活動、課程或經專案核准者,得不受上述各項補助金額限制。

五、 補助原則:

   (一) 教授客語課程教師: 須檢附客語認證、研習或師資證明,例如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客語能力中高級認證合格證書、客委會客語薪傳

          師、教育部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檢核及格證書、縣市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結業證書或由申請學校具體提出其學經歷說明(上述各式學經歷文件擇一

          檢附並且須由校方核章);所搭配之助理教師須具備客委會客語能力中級認證合格證書或由申請學校具體提出其學經歷說明(上述各式學經歷文件

          擇一檢附並且須由校方核章)。

   (二) 邀請學者專家、專業人士或民俗技藝等傳統藝師擔任授課師資者,及所搭配之助理教師,由申請學校具體提出其學經歷證明文件並核章。

   (三) 參與學員人數至少15人以上,惟學員為親子、師生者,在學學員比例不低於50%。於偏遠地區或教授饒平、大埔及詔安腔者、師資培訓研習者,

          得專案補助。

   (四) 幼兒園、國小每節40分鐘;國中每節45分鐘、高中職每節50分鐘。

   (五) 辦理活動之課程、天數不拘,惟單一子計畫課程節數不得少於20節,本局委託辦理之活動、課程,經核准者,得不受限制。客庄交流活動車輛行

          進時間不計入課程時數。

   (六) 本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獎)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學員證、禮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七) 配合下列事項:

           1. 配合參加本局辦理之慶典、展演活動或成果發表活動,如:天穿日、桐花祭、義民爺文化節等,活動日期以實際公告為主。因故未能參加,須

               先報本局核備。

           2. 計畫內容如包含展演活動,請優先規劃於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辦理,本局得優先核予補助。

           3. 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等相關政策,須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計畫內容,且規劃2節以上之時數;授課教師每年應完成2小時以上性平課

               程並取得學習認證時數,由申請學校具體提出其學經歷證明文件並核章。

           4. 為激發學童對客家文化的興趣,增強客語的學習動機,須使用本局開發之客語桌遊教學輔助教材,規劃1節以上之時數並且於成果報告書中呈現

               至少3張學員學習情況照片。客語桌遊教學輔助教材教學影片內容,請參閱新北市客家語文館網頁。

六、 申請日期:

   (一) 自公告日起至2個月內截止(以郵戳為憑)為原則。若收件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二)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