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藝文團體巡迴表演客家藝術計畫(收件截止日為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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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藝術扎根,深化客家表演藝術產業,並拉近市民與客家文化之間的距離,使市民有機會親近客家文化,特訂定本計畫。

二、資格條件: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以新北市立案者為優先。

三、補助範圍、項目及原則:

(一)補助範圍:客家表演藝術,包含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技藝、其他表演藝術活動,或創新表演藝術活動為主。

(二)補助項目:

1.限於經常門支出(不補助購置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如設備、道具、服裝、電腦週邊設備等費用),補助項目得依計畫需求,編列計畫相關人員酬勞等工作費用、排練費、設備租賃費、行銷宣傳費、保險費、耗材、場地租金與工作人員餐費、設備運費、交通費(限計程車、大眾運輸工具)及成果展現所需費用等經審查小組決議符合本計畫內容必要之項目者。

2.經費項目之雜支:編列不超過所編列項目(不含雜支)總和之5%。

3.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三)補助原則:

1.於新北市29行政區辦理巡迴表演,場次不得少於2場,每場演出50至80分鐘,辦理地點須選擇至少可容納200人之表演場地(館),演出之各場次不得於同一行政區域(若需在同一行政區域演出1場以上,請敘明充足理由,經審查小組或本局同意),且必要時配合本局重大活動至本市學校、客家文化園區等推廣而辦理調整演出。

2.同一性質活動計畫同一年度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3.計畫提案之表演場地須預先確認檔期,如須變更演出場地,須以同等級或優於原提計畫場地等級替換。

4.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等相關政策,並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活動,且鼓勵多元參與。

四、辦理期間:自核定日起至當年度11月20日止。

單位:文教發展科  管理人:白庭瑄  電話:(02)2960-3456分機6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