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截止收件至為2月6日)

一、           依據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第3點辦理。

二、           實施目的: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社團)傳承客家民俗技藝,推展精緻客家文化,以保存及創新客家文化等,特訂定本計畫。

三、           補助對象:於新北市登記立案,並由本局輔導在案之社團為優先。

四、           補助範圍

(開辦客語班:如文學、客家讀書會、客語(含認證)班等。

(開辦客家文化課程:如音樂、舞蹈、戲劇、攝影、美術、工藝、建築、民俗信仰、美食班等。

(其他經本局核定之推展客家文化計畫。

五、           補助原則

(同一社團同年度提出同性質計畫以一案為限。

(依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其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80%為限,本案總預算以本局法定預算書公告為準。

(所提計畫項目之雜支編列不超過所編列項目(不含雜支)總和之5%

(開辦客家文化課程及客語班補助原則如下:

1.      同一社團相同類型班別以補助一班為原則,跨區亦同。

2.      同一班超過三分之一之學員年齡在40歲以下,或開設客語(含認證)班者,得優先補助。

3.      每班學員總人數不得低於10人。

4.      上課總時數不得低於30小時。

5.      補助項目以講師鐘點費、場地費及教材費為原則。

6.      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不得逾新臺幣1,600元;內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不得逾新臺幣800(勞健保費、二代健保費不予補助)。授課時數以1小時為單位,授課時數不足1小時者,不予補助。

7.      開辦客家文化課程所邀請學者專家、專業人士或民俗技藝等傳統藝師擔任授課師資,教授客語(含認證)班之講師者,須檢附客語認證、研習或師資證明,例如客委會客語薪傳師、教育部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檢核及格證書、縣市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結業證書,或由申請單位具體提出其學經歷證明文件或說明。

8.      場地費依所附單據核實補助。

9.      教材費依課程實際所附單據核實支給。

(其他推展客家文化依實際計畫內容審核。

(受補助單位須配合下列事項:

1.      配合本局要求,參加各種慶典、展演活動或成果發表活動(例如:天穿日、桐花祭、義民爺文化節等,活動日期以實際公告為主)。因故未能參加,須報本局核備。

2.      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等相關政策,申請單位需辦理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活動或課程,且鼓勵多元參與。

3.      響應新北市倡導性別平等政策,將社團明訂「理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之章程規定納為考評指標。

(鼓勵招募年輕學員參與各項研習課程、各社團積極參與本市各項活動或各縣市之客家競賽,本局列入酌加補助指標。

(因不可抗力之特殊情形造成各社團停止上課並經本局審核同意後,該年度上課總時數及補助經費不受本計畫第5條第2項及第4項第4款之限制。

六、           申請日期

(自公告日起30日內,若收件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工作日當日。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特殊專案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           辦理期程:自核定日起至當年度1130日止。

八、           申請程序

(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以郵戳為憑)寄達本局:

1.      正式函文

2.      申請表

3.      補助款聲明書

4.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5.      計畫書: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內容、實施方法、預算明細表(註明經費來源如自籌或補助)、預期效益等。

6.      其他:依計畫內容檢附相關文件、過去辦理照片及成果、參加人員名冊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申請單位不得以同一事由或活動重複向本局申請補助經費。

(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均不予退還;如須退還,應於本局指定時間親自領回。

(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經本局專案核准

者,得不受申請收件期間之限制。

(申請表件不全者,經通知後應於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受理。

九、           審查作業

(由本局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前款審查小組由57人組成,小組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之。

(審查小組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審查時得邀請社團列席說明。

(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

十、           審查原則

(計畫內容必須包含開辦客語班或客家文化課程。

(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

(經費編列覈實嚴謹,自籌款確實編列,並說明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費之情形等。

(參與本市或其他縣市各項客家競賽或演出。

(與本局業務配合程度。

(與當地社區資源結合情形。

十一、     考核方式及規定:由本局派輔導員進行書面或派員實地考核,提供必要之輔導,相關規定及表件並由本局另訂之。

十二、     有下列情事之一,依情節輕重撤銷或收回補助經費:

(檢送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者。

(活動內容經查核不實或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經費未依規定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造假情事者。

(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拒絕接受輔導或考核者。

(違反性別平等之情事。

(其他違反法令行為。

(補助經費經撤銷或收回,除應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外,本局得列入來年審查補助之參考依據,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三、     經費核銷與撥款:

(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若計畫於1110日以後完成者,最遲應於1210日前為之),須依本局律定格式填寫成果報告書,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局申請辦理核銷結案,成果報告書內容含下列文件(格式如附表):

1.      成果報告書

2.      新北市政府補助經費結算表

3.      申請新北市政府補助款聲明書

4.      計畫成效表

5.      課程一覽表或流程表

6.      領據及銀行帳戶影本

7.      所有支出項目原始憑證正本,如發票、收據或領據等 (自籌款項目得以檢附影本):需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8.      照片

9.      依計畫內容檢附相關出版品、文宣品、實際參與人員簽到表、滿意度調查表、滿意度分析表及其他佐證資料。

(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受補助經費於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重複向本局申請補助經費者,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且不予補助。

(於計畫完成後辦理撥款。

(逾期未請款,經通知限期請款而無正當理由未請款者,撤銷其補助;本局得列入來年審查補助之參考依據。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准之計畫,如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事件發生七日內函報本局,次數以二次為限,未函報者得撤銷補助。

(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涉及所得稅扣繳事宜,應由受補助者依所得稅法等規定自行辦理申報。

(年度結束時,尚未執行之補助經費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將已核撥之經費繳回補助機關。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四、     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接受本局補助單位,不得聘本局人員擔任有給職。

(計畫及作品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如有侵害情事致本局權益受損或須連帶賠償,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受領補助款,不得再提出申請。

(本局得要求於課程或活動期間或結束後,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公開方式,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領有補助之作品,其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局供公開發表或利用。

(作品出版、發表、媒體宣傳及其他相關活動時,應依本局指定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呈現方式,標明補助單位。

(若受補助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本局將依該法第14條規定辦理。

(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 :
01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odt
01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docx
02 計畫附件1.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申請表.docx
02 計畫附件1.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申請表.odt
04 計畫附件3.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成果報告書.docx
04 計畫附件3.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成果報告書.odt
05 參考範例-新北市○○○會申請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書.docx
06 研習異動申請表.doc
06 研習異動申請表.odt
07 課程備案.doc
07 課程備案.odt
08 線上教學.pdf
09 申請新北市政府補助款聲明書.docx
09 申請新北市政府補助款聲明書.odt
10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docx
10 參考範例-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有關係).docx
10 參考範例-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關係人).docx
03 計畫附件2.新北市○○○會申請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書.docx
03 計畫附件2.新北市○○○會申請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書.odt
01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odt
01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docx
02 計畫附件1.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申請表.docx
02 計畫附件1.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申請表.odt
03 計畫附件2.新北市○○○會申請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書.docx
03 計畫附件2.新北市○○○會申請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書.odt
04 計畫附件3.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成果報告書.docx
04 計畫附件3.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成果報告書.odt
05 參考範例-新北市○○○會申請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書.docx
06 研習異動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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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課程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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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申請新北市政府補助款聲明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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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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