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收件截止日為2月8日止)

一、計畫目的: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為配合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之營造母語社區與公共領域客語學習環境政策,落實客語薪傳師制度,以推展客語文化永續傳承,提升客家語言文化傳習之效能,並增加民眾對客家之認同及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特訂定本計畫。

二、資格條件:

設籍新北市為優先,具有客家委員會客語薪傳師證書為優先(但以提升客語師資專業知能之相關課程,不在此限),並限於本市轄區內開班,且須配合本府客家語言推廣政策,開辦客家語言、文化相關課程、研習或活動者,以使用客語為主,使用比例至少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且內容規劃應以週期性頻率或帶狀性時段為原則,且應即時於客家委員會指定網站公告招生訊息,並確保訊息正確性,及開放民眾報名參與。

三、補助項目:

(一)辦理客語能力認證課程或研習,提升政府機關(構)、學校、公用事業、政府特許行業及民間企業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

(二)辦理客家語言文化課程,增進民眾對客家語言文化之認識。

(三)辦理提升客語師資專業知能相關課程,增進客語傳承之成效。

(四)以家庭為主要服務對象,舉辦跨家庭親子接觸客語持續性(非一次性)之多元活動,增加家庭接觸及使用客語之頻率。

(五)輔導及推廣客語保母及教保服務人員,促進幼兒客語能力發展。

(六)培訓在地客語宣講人員,鼓勵並找出在地具影響力人士,協助在地研提客語社區營造計畫。

四、補助金額:

每班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九萬元,預計擇優補助五十班(上下學年為一班),以客語認證班並全部學員報考初級客語認證(或幼幼闖通關)為優先,每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一次為原則,每次補助以一班為原則,惟在提升政府相關機關(構)及學校等公教人員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能力、輔導及推廣客語保母或教保服務人員、醫事人員、長照人員、社區(含公共圖書館、社區大學及合作之民間企業或團體等)開一班者,得酌增補助至多五班。本案總預算以本局法定預算書公告為準。

五、補助原則:

(一)開班人數:每班開班人數不得少於十五人,且不超過三十五人為原則。教授少數腔調(大埔、饒平及詔安腔)者,或於地域位處偏遠且交通狀況不便,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受補助單位應確實查核並敘明理由後,檢附相關資料,經本局審查通過者,每次開辦人數得不受限制,並以線上課程為主及優先,以實體課程為輔及備案。另每代間共學班增加之成人學員(例如:學生家長;幼兒園該班班級老師、行政人員等;學校老師、代理老師、行政人員及義工等)將列入該次審查加分項目。

(二)輔導及學習狀況紀錄:申請者應每月紀錄課程的教學輔導狀況,包含辦理時程、師資、教材、課程、人數、教學方式、學習成效評估等。

(三)教師限制:授課人員以具客家委員會認定通過之客語薪傳師為優先,須檢附客語薪傳師證書影本;助教以具客語能力認證中級以上為優先,須檢附客語能力認證中級以上證書影本。但以提升客語師資專業知能之相關課程,不在此限(須檢附相關專業之學經歷簡介及證明等)。

(四)開班(上課)地點:開班(上課)地點須設於本市地區。另基於維護學員安全之最佳利益考量,可擇學校、公共圖書館、社區大學及合作之民間企業或團體等提供有足夠使用活動空間,且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

(五)上課時間:申請者得結合學校辦理,以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為原則,餘應依「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辦理」。

(六)上課時數:每班以十五節至五十節為原則,且每週(得隔週)上課時數須達一節以上、每次上課時間最多以三節為限(寒、暑假除外)。每班三十七節至五十節者得以規劃二梯次不同學員為優先,或得透過變更為下梯次學員。

(七)申請者得結合學校辦理本計畫,惟不得於正常上課時間開課(晨間時光除外)及影響學校正常教學。但幼兒園於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下午四時後,始得開課(寒、暑假除外)。

(八)學員相關規定:

1.參加學員若為學齡前兒童,核銷時須檢附家長同意書。另有關簽到表,得以家長(含直系和旁系)簽名代替。

2.應確實評估開課時段、每次授課時數及內容規劃之合適性,以符合學員身心發展及有效學習之需求。

3.每班平均出席率以維持八成以上為原則,出席狀況納入下年度經費審查參據。

(九)本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獎)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學員證、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十)申請本案者所教授之學員不得與當年度「補助私立幼兒園推廣客語教學活動計畫」及「補助學校推廣客家語言文化計畫」等相關計畫重複(視學員名單認定)。

(十一)為因應《客家基本法》修正通過,並推動客語為通行語,請鼓勵學員踴躍參與客語能力各級認證,相關執行成效,納入本局相關補助計畫核補之參據。

(十二)上下學年學員名冊最遲應於開課二次後(第三次上課前),以電子郵件檢送學員名冊送本局備查,且須確實填具學員年齡。學員名冊交付情形,納入下年度經費審查參據。

(十三)開設以客家委員會幼幼客語闖通關課程為主並積極參加幼幼客語闖通關作為成果展現,或開設以客語認證課程為主並鼓勵學員報考客語能力各級認證者,本局將列入當年度經費補助加分依據。

(十四)四縣腔或海陸腔課程以實體為主及優先,以線上為輔及備案。

六、受理申請期間:

(一)第一階段:自本局官網公告日起三十日內(至114年2月8日止)。審查結果預計於公告收件截止日起四十五日內。

(二)第二階段:依前項第一階段審查結果核定後,若本計畫年度補助經費尚有餘裕,則於經費用罄前或114年10月15日前隨時受理。

七、辦理期間:自核定日至114年10月20日止。

八、本計畫之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申請程序、審查方式、審查原則、訪視輔導、經費核銷與撥款等相關規定,請詳閱簡章及附件。

 

*收件截止日至114年2月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