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計畫目的: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永續傳承客家語言,建構客家語學習環境,以落實客家語言文化教育推行及深化學校傳承客家語功能,以補助方式鼓勵學校推行客家語教育課程或舉辦相關活動,營造客家語學習環境,以提升學童、青少年使用客家語之意願與能力,增加客家文化傳承之生機,特訂定本計畫。
二、 資格條件:本市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校(含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
三、 補助範圍:
(一) 開辦技藝性社團:類型不拘,如合唱、舞蹈、戲劇、樂器等,須結合客家語言相關課程。
(二) 開辦營隊(含客庄交流):如夏令營、親子研習營、童軍活動等,以認識客家語言文化為主題之營隊,可跨校聯合或分梯次辦理,亦可至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參訪,課程範圍不拘,須包含客語教學相關課程。
(三) 開辦客家文化推廣課程:客家語言、文學、民俗、信仰、歷史、美食等研究、推廣、創作。
(四) 客語情境布置:結合客語課程,利用校內空間規劃設置以客家為主題之情境教室或學習角。
(五) 開辦客語認證課程。
(六) 辦理師資培訓課程 ,培育客家語言文化師資 。
(七) 試辦客語結合十二年國教校訂課程方案:聘請客家文化專業人員與校內老師於正式課程中設計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程之單元,並進行協同教學,每單元至少4節課,整體課程教學語言使用客語比率至少達30%以上。
(八) 本局委託辦理之活動、課程。
備註:
(一) 上述補助範圍各校可自行規劃組合。
(二) 申請本計畫者,得將本局(含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所舉辦之各項客家文化活動列為課程內容。
四、 補助金額:
(一) 依據本局年度編列預算核定之,同一年度補助以一校一主計畫案為原則,每校最高補助額度為25萬元,得包含不同子計畫。本案總預算以本局法定預算書公告為準。
(二) 申請技藝性社團(如合唱、舞蹈、戲劇、樂器等)者,最高補助金額為15萬元。
(三) 申請營隊(如夏令營、親子研習營、童軍活動等,含客庄交流)者,最高補助金額為14萬元。
(四) 申請客家文化推廣課程(如客家語言、文學、民俗、信仰、歷史、美食等研究、推廣、創作等)者,最高補助金額為3萬元。
(五) 客語情境布置費:依據實際需求核實支給布置材料費,每校最高補助金額為8萬元。
(六) 申請客語認證課程者,每班補助上限為4萬5,000元。
(七) 當年度之新案,申請前述二至五款者最高補助金額為規定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八) 本局委託辦理之活動、課程或經專案核准者,得不受上述各項補助金額限制。
五、 補助原則:
(一) 教授客語課程教師: 須檢附客語認證、研習或師資證明,例如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客語能力中高級認證合格證書、客委會客語薪傳師、教育部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檢核及格證書、縣市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結業證書或由申請學校具體提出其學經歷說明(上述各式學經歷文件擇一檢附並且須由校方核章);所搭配之助理教師須具備客委會客語能力中級認證合格證書或由申請學校具體提出其學經歷說明(上述各式學經歷文件擇一檢附並且須由校方核章)。
(二) 邀請學者專家、專業人士或民俗技藝等傳統藝師擔任授課師資者,及所搭配之助理教師,由申請學校具體提出其學經歷證明文件並核章。
(三) 參與學員人數至少15人以上,惟學員為親子、師生者,在學學員比例不低於50%。於偏遠地區或教授饒平、大埔及詔安腔者、師資培訓研習者,得專案補助。
(四) 幼兒園、國小每節40分鐘;國中每節45分鐘、高中職每節50分鐘。
(五) 辦理活動之課程、天數不拘,惟各子計畫課程節數不得少於20節,本局委託辦理之活動、課程,經核准者,得不受限制:客庄交流活動車輛行進時間不計入課程時數。
(六) 本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獎)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學員證、禮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七) 配合下列事項:
1. 配合參加本局辦理之慶典、展演活動或成果發表活動,如:天穿日、桐花祭、義民爺文化節等,活動日期以實際公告為主。因故未能參加,須先報本局核備。
2. 計畫內容如包含展演活動,請優先規劃於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辦理,本局得優先核予補助。
3. 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等相關政策,須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計畫內容,且規劃2節以上之時數;授課教師每年應完成2小時以上性平課程並取得學習認證時數,由申請學校具體提出其學經歷證明文件並核章。
4. 為激發學童對客家文化的興趣,增強客語的學習動機,須使用本局開發之客語桌遊教學輔助教材,規劃1節以上之時數並且於成果報告書中呈現至少3張學員學習情況照片。客語桌遊教學輔助教材教學影片內容,請參閱新北市客家語文館網頁。
六、申請期間:
(一) 自公告日起至2個月內截止(以郵戳為憑)為原則。若收件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二)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補助項目:
1.學校授課時間上課者,幼兒園、國小每節支給新臺幣以下同336元;國中每節支給378元;高中職每節支給420元。
2.課後時間上課者,幼兒園、國小每節支給400元;國中每節支給450元;高中職每節支給500元。
3.開設客語認證課程者,每節最高上限支給800元。
4.外聘教師每節最高上限支給800元。
5.每一節以教師一位、助教一位為原則,經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6.個人之所得稅、勞保、二代健保扣繳事宜,由受補助學校依規定自行辦理申報,不得納入核銷。
(二)助教每節鐘點費不得逾300元。
(三)輔導員鐘點費:依基本工資按小時支給,此項僅限主題營隊或專案活動申請。
(四)隨隊協助教師鐘點費:每小時支給鐘點費400元,此項僅限辦理跨校聯合課程活動、校外展演或至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參訪時申請隨隊協助教師每班同一時段以一人為限。
(五)教材費:依課程實際需求,核實支給,例如實作體驗材料。
(六)交通費:辦理跨校聯合課程活動、校外展演或至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參訪之交通費含過路費)),每日每輛次最高支給上限為
1.臺北市、新北市9,000元;苗栗縣以北含苗栗縣12,000元。
2.臺中市以北含臺中市14,000元;嘉義縣以北含嘉義縣16,000元。
3.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26,000元兩天一夜。
(七)膳食費:每人每餐不得逾100元。
(八)保險費:辦理跨校聯合課程活動、校外展演或至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參訪之相關保險核實支應。
(九)加班費:本項計算為除加班費、雜支費外,各計畫一至八項經費總額之5%為上限。
(十)雜支費:本項計算為除雜支費外,各計畫一至九項經費總額之5%為上限,且以執行計畫所需之必要項目為主,不得支用於餐飲、點心、場租、表演服裝等項目。
(十一)試辦客語結合十二年國教校訂課程方案,須於申請時一併檢附客委會核定課程進度表及切結書。可申請經費項目以下列為限:
1.授課鐘點費:課程實施階段聘請客家文化專業人員所需每節課支給450元非校內編制老師。
2.社群講師鐘點費:考量學校課程發展與教師增能需求,外聘講師每小時1,600元,內聘講師每小時800元。
3.教材編輯費:因應課程所研發之自編教材或教學活動設計,配合課程整體設計節數,設計4節課支給600元,並依實際設計節數比率增加。核銷時須檢附教材編輯人員個人領據,並加附編輯之教材成品照片等佐證資料。
4.教材購置費:配合本試辦方案實施教學所需之教材,核實支給。
5.方案單元設計4節課,前4款合計補助總金額上限6000元,依實際設計節數比率增加至多設計8節課,最高補助金額12,000元。
(十二)本局委託辦理之活動、課程,得於計畫中敘明理由,酌增本局補助項目之外所需支應項目,並經本局核准。
備註:
(一)各經費項目不得勻支;經費變更者,應函報本局。
(二)各項子計畫之同一經費項目費用不得合併計算。
八、辦理期程:實施期程為當年度核准日期起至11月中旬止。計畫經核定後,應按核定期程執行,並於每年度繳交執行成果報告書及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九、申請程序:
(一)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局:
1.申請表。
2.計畫書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課程內容、預算額度與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教師切結書外聘教師、試辦客語結合十二年國教校訂課程方案非校內編制教師須填寫及師資學經歷證明文件須校方核章等。
3.其他:過去辦理活動之課程照片及成果等。
(二)計畫內容或成果展演涉及著作權者,應檢附授權證明,未檢附者,不予補助。
(三)應列明經費概算,包括補助項目及金額等。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併同列明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均不予退還;如須退還,應於本局指定時間親自領回。
(五)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收件期間之限制。
(六)申請表件不全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審查方式: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依本計畫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審查小組由3至5人組成,並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結果於簽請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十一、審查原則:
(一)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有所助益。
(二)計畫詳實及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編列覈實嚴謹,並詳實說明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費之情形等。
(四)結合運用本局之資源或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五)符合下列內容者,本局得優先核予補助:
1.可提升各級客語能力認證報考率及通過率。
2.家庭跨世代共同參與,或國中、小計畫內容對象結合該校幼兒園。
3.計畫內容規劃為漸進式或具延續性。
4.試辦客語結合十二年國教校訂課程方案。
十二、本局得實地派員瞭解,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十三、有下列情事之一,依情節輕重撤銷補助經費,補助經費經撤銷,除應繳回全部或一部分之補助款外,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一)檢送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者。
(二)活動內容、上課學員經查核訪視不實或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三)經費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者。
(四)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五)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六)拒絕接受輔導或考核者。
(七)違反性別平等之情事。
十四、經費與核銷:
(一)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具原始憑證、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書、補助推廣客家語言文化計畫訪視紀錄表、計畫成效表及照片等,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局辦理核銷結報。計畫於11月10日以後完成者,最遲應於12月10日前為之。
(二)如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除檢附成果報告及經費決算表外,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其補助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返還。
(三)逾期未請款,經通知限期請款而無正當理由未請款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並不得提出申請。
(四)經核准之計畫,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函報本局;如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開課前二週函報本局,每年度次數以三次為限,未函報者得撤銷補助。
十五、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之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計畫及作品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如有侵害情事致本局權益受損或須連帶賠償,受補助之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受領補助款,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本局得要求於課程期間或結束後,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公開方式,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領有補助之作品,其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局供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作品出版、發表、進行媒體宣傳及其他相關活動時,應依本局指定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呈現方式,標明補助單位。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受補助之學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