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第3點辦理。
二、實施目的: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社團)傳承客家民俗技藝,推展精緻客家文化,以保存及創新客家文化等,特訂定本計畫。
三、補助對象:於新北市登記立案,並由本局輔導在案之社團為優先。
四、補助範圍:
(一)開辦客語班:如文學、客家讀書會、客語(含認證)班等。
(二)開辦客家文化課程:如音樂、舞蹈、戲劇、攝影、美術、工藝、建築、民俗信仰、美食班等。
(三)其他經本局核定之推展客家文化計畫。
五、補助原則:
(一)同一社團同年度提出同性質計畫以一案為限。
(二)依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其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80%為限。
(三)所提計畫項目之雜支編列不超過所編列項目(不含雜支)總和之5%。
(四)開辦客家文化課程及客語班補助原則如下:
- 同一社團相同類型班別以補助一班為原則,跨區亦同。
- 同一班超過三分之一之學員年齡在40歲以下,或開設客語(含認證)班者,得優先補助。
- 每班學員總人數不得低於10人。
- 上課總時數不得低於30小時。
- 補助項目以講師鐘點費、場地費及教材費為原則。
- 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不得逾新臺幣1,600元;內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不得逾新臺幣800元(勞健保費、二代健保費不予補助)。授課時數以1小時為單位,授課時數不足1小時者,不予補助。
- 開辦客家文化課程所邀請學者專家、專業人士或民俗技藝等傳統藝師擔任授課師資,教授客語(含認證)班之講師者,須檢附客語認證、研習或師資證明,例如客委會客語薪傳師、教育部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檢核及格證書、縣市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結業證書,或由申請單位具體提出其學經歷證明文件或說明。
- 場地費依所附單據核實補助。
- 教材費依課程實際所附單據核實支給。
(五)其他推展客家文化依實際計畫內容審核。
(六)受補助單位須配合下列事項:
- 配合本局要求,參加各種慶典、展演活動或成果發表活動(例如:天穿日、桐花祭、義民爺文化節等,活動日期以實際公告為主)。因故未能參加,須報本局核備。
- 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等相關政策,申請單位需辦理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活動或課程,且鼓勵多元參與。
- 響應新北市倡導性別平等政策,將社團明訂「理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之章程規定納為考評指標。
(七)鼓勵招募年輕學員參與各項研習課程、各社團積極參與本市各項活動或各縣市之客家競賽,本局列入酌加補助指標。
(八)因不可抗力之特殊情形造成各社團停止上課並經本局審核同意後,該年度上課總時數及補助經費不受本計畫第5條第2項及第4項第4款之限制。
六、審查作業:
(一) 由本局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 前款審查小組由5至7人組成,小組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之。
(三) 審查小組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四) 審查時得邀請社團列席說明。
(五) 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
七、申請日期:
(一)自公告日起30日內,若收件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工作日當日。
(二)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特殊專案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辦理期程:自核定日起至當年度11月30日止。

01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odt
01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docx
02 計畫附件1.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申請表.docx
02 計畫附件1.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申請表.odt
03 計畫附件2.新北市○○○會申請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書.docx
03 計畫附件2.新北市○○○會申請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書.odt
04 計畫附件3.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成果報告書.docx
04 計畫附件3.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成果報告書.odt
05 參考範例-新北市○○○會申請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計畫書.docx
06 研習異動申請表.doc
06 研習異動申請表.odt
07 課程備案.doc
07 課程備案.odt
08 線上教學.pdf
09 申請新北市政府補助款聲明書.docx
09 申請新北市政府補助款聲明書.odt
10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docx
10 參考範例-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有關係).docx
10 參考範例-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關係人).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