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80,422 人次

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客家政策規劃、族群關係事務推動及公共事務推動等事項。

(二)文教發展科:客家文化藝術規劃與推動、客家語言推展及文化資產保存等事項。

(三)園區管理科:客家文化園區教育推廣、研究、展示及行政營運管理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第九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科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秘書。

(七)專員。

(八)股長。

(九)人事管理員。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