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客家政策規劃、族群關係事務推動及公共事務推動等事項。
(二)文教發展科:客家文化藝術規劃與推動、客家語言推展及文化資產保存等事項。
(三)園區管理科:客家文化園區教育推廣、研究、展示及行政營運管理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第九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科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秘書。
(七)專員。
(八)股長。
(九)人事管理員。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