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使用與租借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場地,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活動,或其他政府機關舉辦國家慶典活動,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者,除保證金外,經本局審查核准,得僅收取空調費及設備使用費。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活動,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者,除保證金外,經本局審查核准,得減半收取場地使用費。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與器材使用收費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

收費項目

區分

場地使用費

保證金

說明

演藝廳
(366席)

上午場次

6,000元

5,000元

一、場地使用費依下列場次計算;申請使用1日者,以3場次計算:
(一)上午場次:09:00-12:00
(二)下午場次:14:00-17:00
(三)晚間場次:18:00-22:00
二、經本局依第二條第二項審查核准者,其空調費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演藝廳:上午及下午場次900元,晚間場次1,200元。
(二)會議廳:上午及下午場次600元,晚間場次800元。
三、逾時費用按小時依該場次場地使用費比例加收,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
四、投影機每場次使用費500元。
五、鋼琴每場次使用費1,000元,不含調音費,如需調音應自行處理。
六、錄影、錄音設備每場次使用費500元,應自行操作,並自備錄影帶、錄音帶。但僅作新聞報導者,不予收費。
七、場地外接用電(220伏特)每場次使用費2,000元。
八、場地使用費含水費、電費及空調費。

下午場次

6,000元

晚間場次

8,000元

預排演
(每場次)

售票

4,000元

不售票

3,000元

會議廳
(176席)

上午場次

3,000元

2,000元

下午場次

3,000元

晚間場次

3,000元

預排演
(每場次)

1,500元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pdf檔案下載: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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