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場地,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活動,或其他政府機關舉辦國家慶典活動,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者,除保證金外,經本局審查核准,得僅收取空調費及設備使用費。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活動,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者,除保證金外,經本局審查核准,得減半收取場地使用費。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與器材使用收費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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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 |
區分 |
場地使用費 |
保證金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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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廳 |
上午場次 |
6,000元 |
5,000元 |
一、場地使用費依下列場次計算;申請使用1日者,以3場次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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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場次 |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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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場次 |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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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排演 |
售票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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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售票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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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廳 |
上午場次 |
3,000元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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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場次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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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場次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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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排演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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