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新北市客家義民爺文化節活動客屬社團挑擔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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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加強促進族群交流及行銷客家文化信仰,透過各式各樣裝扮挑擔奉飯隊伍,充分展現豐富多元的新北客家文化及精神,達到宣揚客家義民信仰文化的內涵及青年參與的目標。
二、補助對象: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之立案客屬社團。
三、補助範圍及金額:
補助每人挑擔費700元,包括挑擔所需擔頭、斗笠、祭祀供品、交通費(上限為8,000元)、服飾、礦泉水、雨衣及其他挑擔所需物品等採購及製作。
四、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7年6月22日(星期五)止。
五、活動時間:107年8月19日(星期日)上午9時至17時30分。
六、活動地點:新北市三峽客家文化園區(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239號)。
七、申請程序
(一) 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1式1份,親自送件或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送達本局:
1.申請表(附件1)。
2.計畫書(附件2):包括計畫名稱、目的、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及經費、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等。
(二) 應列明經費概算,包括補助項目及金額等。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併同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 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均不予退還;如須退還,應於本局指定時間親自領回。
(四) 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收件期間之限制。申請表件不全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八、審查原則:
(一) 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核。
(二) 符合本補助計畫之目的。
(三) 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
(四) 主動結合社會資源之情形。
(五) 經費編列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確實,並詳實說明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費之情形等。
九、經費與核銷
(一)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 計畫執行結束後30日內,須依本局規定格式填寫成果報告書(附件3),內容含下列文件(格式如附表),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局申請辦理核銷结案;如為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送本局憑以撥款。
1.申請新北市政府補助款聲明書
2.經費決算表
3.實際參與人員簽到表
4.成果照片
5.核銷檢核表
6.領據及銀行帳號影印
7.附件粘貼表(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四) 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五) 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涉及所得稅扣繳事宜,應由受補助者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六)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准之計畫,如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舉辦前7日函報本局,次數以二次為限,未函報者得撤銷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七)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注意事項: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依情節輕重撤銷或追回部分補助經費;
1.檢送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者。
2.經費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者。
3.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4.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5.拒絕接受輔導或考核者
6.違反性別平等情事或其它法令之行為者。
(二) 接受本局之補助者,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三) 受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四) 受補助者應於各項文宣資料、出版品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於適當位置標明「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主辦或補助字樣。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照片、出版品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者應與其會員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 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