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新北市客家義民爺祭典文化節活動-恭迎褒忠、祭祀三獻禮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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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透過義民爺祭祀大典,凝聚新北市都會客家鄉親情感,發揚客家人慎終追遠的精神,促進多元族群文化交流及傳承永續客家傳統信仰,又為輔導新北市各客屬社團經驗傳承,故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經本局輔導之板橋區、土城區、樹林區、鶯歌區、三峽區客屬團體,且有協助辦理歷年客家義民文化嘉年華系列活動之人民團體。

三、補助範圍:

(一)義民爺的恭迎、遶境遊行、祭祀大典、恭送令旗等活動。

(二)其他義民爺祭祀相關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同一計畫案,本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二)同一活動計畫同一年度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五、補助金額:107年度預算100萬元整,由審查委員依據各社團所提申請計畫核定補

助金額。

六、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7531日止。

七、辦理時間:配合本局客家義民爺祭典文化節活動期程,以107818日至820日為原則。

八、辦理地點:以新埔枋寮義民爺主廟及「107年新北市客家義民爺祭典文化節活動」辦理地點以新北市三峽客家文化園區為原則。

九、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申請表、補助款聲明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其他說明資料各2份,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內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准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需退還,申請單位須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至本局領回。

(四)未依規定或期限,提出申請,原則上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局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十、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依本計畫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審查小組由3~11人組成,並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三)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四)審查小組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五)審查結果於簽請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十一、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之助益,且為輔導本市客屬社團經驗傳承,故以有協助往年相關活動案例為原則。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對客家學術之影響程度。

(四)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五)過去辦理績效。

(六)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十二、輔助與考核: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助與考核。

(二)計畫相關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者,應由申請單位事先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局查知者,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時得於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經本局查核結果違反平時考核重點,經函告仍未見改善者。

2.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3.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4.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5.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6.拒絕接受輔助或考核者。

7.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8.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十三、經費與核銷:

(一)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最遲至930),檢具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收據)、領據1份、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照片、相關出版品及其他佐證資料,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各2份,向本局辦理核銷結案。如為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經費決算表外,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依前開會計製作方式送本局憑以撥款。前開補助,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歸還。

(二)補助款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之申請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三)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舉辦前兩週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四、注意事項:

(一)接受本局之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單位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三)本局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或結束後,以公開方式(如: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提示)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單位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辦理宣導工作時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受補助單位應於作品出版、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之「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依預算法第62條之1之呈現方式,將本局列為補助單位。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計畫相關附件:請參考本網站表單下載頁面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