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補助客語親子共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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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畫目的: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中央政策,設計多元化課程,營造親子共學,讓客語學習家庭化,以客語沉浸式教學方式,提升民眾對客家之認同及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以下稱申請單位):新北市登記立案,並由本局輔導在案之社團,且願意配合本府客家語言推廣政策,開辦客家語言、文化相關課程及活動者為限。
三、     補助範圍:為多元客語學習方式來授課,可包含下列形式:
(一)  開辦營隊:如夏令營、親子研習營、童軍活動等,以認識客家語言文化為主題之營隊,須包含客語教學相關課程,營隊總人數原則15人以上。
(二)  客家文化推廣:開辦客家語言、文學、歌謠、戲劇及舞蹈等其他創新課程,不得與本局相關計畫重複申請。另開辦客家語言課程者,應融入客語說故事、客家諺語、客家師傅話等主題。
(三)  實地參訪:優先規劃於本市客家文化園區辦理(本局得優先核予補助),或國內客庄交流,藉此讓都會區的參與者,對客家歷史與文化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四)  課程設計可融入實作課程(如拼布、客家美食DIY及勞作等)。
(五)  各項計畫應於課程最後一日辦理成果發表,以瞭解家庭成員學習成效。
(六)  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等相關政策,並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活動,且鼓勵多元參與。
四、     補助金額:本年度預算新臺幣22萬6,650元申請單位以補助一主計畫案為原則,每申請單位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8萬元,預計擇優補助3個社團,但經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     補助原則:
(一)  由申請單位招募家庭成員,推廣親子共學,落實客語學習家庭化。
(二)  須以家庭為開辦對象,由申請單位自行招募社區家庭成員至少30人為原則;其中,每個家庭成員至少2人以上,且為兩代以上(含直系和旁系),其中19歲以下成員至少占班級人數3分之1以上。
(三)  以客語做為教學語言,可使用雙語(華、客語)以漸進方式教學及溝通,整體課程教學語言使用客語比率至少達50%以上。
(四) 輔導及學習狀況紀錄:申請單位應紀錄每次課程的教學輔導狀況,包含辦理時程、師資、教材、課程、人數、教學方式、學習成效評估等。
(五)  教師限制:授課人員以具客家委員會認定通過之客語薪傳師為優先聘用,須檢附服務證件及教育部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檢核及格證書、縣市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結業證書、客語薪傳師證書等其中一種證件影本。
(六)  開班(上課)地點:開班(上課)地點須設於本市地區。另基於維護學員安全之最佳利益考量,可擇學校、公共圖書館及合作之民間團體等提供有足夠使用活動空間,且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
(七)  上課時間:申請單位得結合學校辦理,以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為原則,餘應依「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辦理」。
(八)  學員相關規定:
1.  參加學員若為學齡前兒童,開課前一週須提報家長同意書予本局。另有關簽到表,得以家長(含直系和旁系)簽名代替。
2.  應確實評估開課時段、每次授課時數及內容規劃之合適性,以符合學員身心發展及有效學習之需求,且每班平均出席率須維持7成以上,未達者將依補助總額之比例酌減補助之鐘點費。(如:若該班平均出席率為6成,將6成除以7成得0.86,0.86乘以教師鐘點費800元得688元。)
(九)  本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獎)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學員證、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十)  為因應《客家基本法》修正通過,並推動客語為通行語,請鼓勵學員踴躍參與客語能力各級認證,相關執行成效,納入本局相關補助計畫核補之參據。
六、     受理申請期間:
(一)  自公告日起至107年5月25日止。若收件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工作日當日。審查結果預計於6月中旬公告。
(二)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     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講師鐘點費:每節50分鐘計新臺幣800元整為上限(若一節課超過50分鐘,仍以新臺幣800元整為補助金額),每一節以教師一位為原則,但經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參與《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項下計畫授課人員,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鐘點費以144節為上限。另核銷時須檢附個人領據及簽到表。
(二)  場地及宣導費:每案以新台幣2萬元整為上限,宣導費支出以海報、紅布條、宣傳單為主,且不得購買宣導品或贈品。
(三)  教材費:每人以新臺幣200元整為上限,含講義資料之印刷費等及相關材料費。
(四)  材料費:每人以新臺幣350元整為上限,含實作課程所需的材料費用等。
(五)  交通費:舉辦客家文化體驗活動之交通費(含過路費),來回一趟1萬5,000元整為上限,至多一趟。
(六)  保險費:核實支應。
(七)  膳食費:每人每餐不得逾80元。
(八)  雜支: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不含雜支費)之5%,且以執行計畫所需之必要項目。
(九)  辦理本計畫之活動、研習、教學等涉及個人所得部份,將依所得稅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所得歸戶及補充保費扣繳,並將於年度申請所得稅及個人補充保費時一併申報扣繳。由申請單位依規定自行辦理申報,不得納入核銷。
八、     辦理期間:自107年核定日至10月15日止。
九、     申請程序:
(一)  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局,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表(附件1)、補助款聲明書(附件2)及計畫書(附件3),需附紙本2份及電子檔1份,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課程表、實施方法、預算額度與明細、經費來源、經費概算、預期效益及講師資歷等) 。
(二)  計畫內容或成果展演涉及著作權者,應檢附授權證明,未檢附者,不予補助。
(三)  應列明經費概算,包括補助項目及金額等。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併同列明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  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均不予退還;如須退還,應於本局指定時間親自領回,或申請單位須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自本局領回。
(五)  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單位,不予受理。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收件期間之限制。
(六)  申請表件不全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     審查作業: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核或必要時安排訪視評估後,提供補助。
十一、 審查原則:
(一)  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有所助益。
(二)  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
(三)  經費編列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確實,並詳實說明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費之情形等。
(四)  以往參與本局相關業務或計畫之辦理績效(含訪評成績或成果發表會結果)。
(五)  與本局業務重點之配合程度。
(六)  與當地社區資源之結合情形。
(七)  客語課程上課學生之總人數。
(八)  客語教學每週時數、教學內容創意及活潑度。
十二、 訪視輔導:客家委員會或本局得視情況派員或委託學者專家訪視輔導,申請單位不得拒絕。如經訪視發現缺失,應配合調整修正。違者且不配合修正者,則停止核撥相關經費。
十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依情節輕重撤銷補助經費,補助經費經撤銷,除應繳回全部或一部分之補助款外,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一)  檢送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者。
(二)  活動內容、上課學員經查核訪視不實或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三)  經費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者。
(四)  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五)  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六)  拒絕接受輔導或考核者。
(七)  違反性別平等之情事。
十四、 經費核銷與撥款:
(一)  計畫完成後應檢具核定函影本、領據、匯款帳戶影本、輔導及學習狀況日誌(附件4)、學員簽到表(附件5)、講師簽到表(附件6)、家長同意書(附件7)、成果報告書(附件8,含照片及電子檔)、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補助款聲明書、經費決算表、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學員名冊、簽到表、課程表、學員規章、訪視紀錄表、計畫成效表及照片等辦理核銷。計畫於10月15日以後完成者,最遲應於10月31日前為之。
(二)  成果報告書須檢附上課照片至少10張以上,並視活動性質分別檢附影音紀錄、研習心得、競賽成績或其他客觀上可稽查之資料供核。
(三)  應將核銷文件之原始憑證送回本局辦理核銷。
(四)  如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及經費決算表外,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憑以撥款。其補助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返還。
(五)  逾期未請款,經通知限期請款而無正當理由未請款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並不得提出申請。
(六)  經核准之計畫,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一週內函報本局;如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開課前兩週函報本局(附件9),每年度次數以二次為限,未函報者得撤銷補助。
十五、 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  接受本局補助者,不得聘本局人員擔任有給職。
(二)  計畫及作品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如有侵害情事致本局權益受損或須連帶賠償,申請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受領補助款,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  本局得要求於課程期間或結束後,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公開方式,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  領有補助之作品,其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局供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  各項宣導資料、布條、教材、作品出版、發表、進行媒體宣傳、上課地點處及其他相關活動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指導單位:客家委員會、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未標明者,本局得撤銷或核減其經費。
(六)  語言類受補助計畫,涉客語拼音及用字者,須依教育部公告內容辦理。
(七)  接受補助者,應依所得稅法等規定辦理申報。
(八)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  本局每年提供之經費額度視本府年度預算而定。
(十一)   相關中央補助經費俟預算完成法定審議程序後再行發放。
(十二)  本局保有隨時修改及終止本計畫之權利,如有任何變更內容或詳細注意事項將公布於本局網頁,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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