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補助客語能力認證獎助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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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客語能力,永續傳承客家語言,並鼓勵民眾參與客語能力認證,特訂定本計畫。
二、申請人資格:設籍於本市市民,凡參加當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合格者。
三、本計畫獎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1,000元整。
(二)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2,000元整。
(三)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3,000元整。
四、申請程序及方式:
申請人應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起30個日曆天內,檢附申請表(附件1)、領據與匯款資料(附件2)、切結書 (附件3)、戶籍證明文件影本(如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不接受身分證申請,另戶籍遷入日為客語能力各級認證考試報名結束日前)、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人如為18歲以下者領據、切結書需附上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五、申請人曾經受有其他機關補助、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之獎助金;申請人就同一級別,不得重複領取,如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其後不得以較低級別認證申請本計畫獎助金。
六、各學校可採用團體申請方式,應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起30個日曆天內,彙整請領清冊(附件4)、學校領據與匯款資料、切結書 (同附件3)、戶籍證明文件影本(如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不接受身分證申請,另戶籍遷入日為客語能力各級認證考試報名結束日前)、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無誤後核撥經費予學校轉匯各申請人,逾期不予受理。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獎助金,並請求返還之,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一)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致使本局依該資料而作成核定者。
(二)違反第五點規定及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情形者。
(三)有誤發之情事發生者。
(四)其他違背法令情形。
八、相關注意事項:
(一)跨行匯款手續費應由申請人負擔。
(二)申請日期應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人須於申請時仍設籍於新北市。
(四)申請人所提供資料有誤,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撤銷申請。
(五)如遇獎助金經費有限或不足時,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六)相關經費俟預算完成法定審議程序後再行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