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鼓勵客屬社團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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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畫目的: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參加106年度客語能力初級認證,永續傳承客家語言,並增進市民學習客語興趣,以提高報考客語能力認證之意願,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
(一)    以本局輔導之客屬社團會員為優先,會員需年滿20歲且設籍本市,凡報名參加106年度客語能力初級認證考試者。
(二)    19歲以下報名者免收報名費及資料處理費,不予補助。
(三)    以客屬社團為申請單位。
三、    補助金額:
(一)    依據本局年度編列預算核定之。
(二)    為鼓勵本局所輔導之客屬社團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原則補助每團15人認證報名費(覈實支應)。
四、    申請方式:
(一)    申請單位應自本年度客語能力初級認證最後梯次認證考試(106年9月10日)日起30日內,檢具領據與匯款資料(附件1)、戶籍證明文件影本(如戶籍謄本等)、到考證明影本及請領名冊(附件2)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    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均不予退還。
五、    受理申請期間:申請單位應自本年度客語能力初級認證最後梯次認證考試(106年9月10日)日起30日內,若收件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工作日當日。申請單位請於上述時間內將申請資料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局(以郵戳為憑),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六、    有下列情事之一,依情節輕重撤銷補助經費:
(一)    檢送之資料或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者。
(二)    經查與原申請計畫不實或不符者。
(三)    經費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者。
(四)    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五)    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六)    拒絕接受輔導或考核者。
(七)    違反性別平等之情事。
(八)    補助經費經撤銷,除應繳回全部或一部分之補助款外,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七、    經費核銷與撥款:
(一)    於最後梯次認證考試後(106年9月10日) 30日內,應檢具申請表、領據與匯款資料、戶籍證明文件影本(如戶籍謄本等)、到考證明影本及請領名冊等辦理核銷。
(二)    逾期未請款,經通知限期請款而無正當理由未請款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並不得提出申請。
(三)    如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憑以撥款。其補助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返還。
(四)    受補助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等規定辦理申報。
(五)    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