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第二屆好客青年創意商品徵選競賽」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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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為了創新發展客家文化創意產業,透過新生代的創意發想與設計,將客家元素轉化為產業契機,進而開發可量化之特色產品,達到客家文化永續與創新之目標,故特訂定本補助計畫

二、補助對象:

    經本局輔導之客屬團體,且對推動客家文創產業或活動有興趣及有熱忱之社團為主。

二、補助範圍:

() 規劃並辦理好客青年創意商品競賽相關活動,如:場地使用費、場地布置費、舞台燈光音響等電器設備租賃費、獎金費、攝錄影製作費、展櫃用品租賃費、評審費等相關辦理競賽費用。

() 其他與本案相關之活動規劃。

三、補助原則:

(計畫總經費為新臺幣20萬元整,依申請案件擇最優者補助,惟實際補助金額以通過審查並經本局核定金額為準。

(申請案經核定後,應確實依計畫執行,本局於活動後依實際狀況核撥經費;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前報本局重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或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核減補助經費或取消其補助。

(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655日止。

五、辦理時間:原則自核准日起至1061030日止。

六、辦理方式:以106年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第二屆好客青年創意商品徵選競賽補助計畫報名簡章為原則,受補助對象亦可視情況酌修相關辦理方式,惟仍須經本局同意始得執行相關內容。

七、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申請表、補助款聲明書各2份,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其他說明9份,上述書面資料電子檔應製成光碟片2份,一併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內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單位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准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需退還,申請單位須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至本局領回。

()未依規定或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原則上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七、審查作業:

   ()由本局承辦單位進行初審,擬具合格初審意見表供審查小組複審。

   ()審查小組由35人組成,並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必

       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審查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審查結果於簽請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八、審查標準:

   ()對傳承客家文化有助益,且為本市輔導之客屬社團,具備相關活動辦

       理經驗者為主20%

   ()計畫書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經費相關細項是否明確、編列是否  

       務實嚴謹、時間、地點是否明確等)40%

   ()綜整資源能力及以往辦理相關活動之績效20%

   ()其他創新作為20%

 經審查會議達70分以上通過並排名順位最優者獲得補助資格。

九、輔助與考核:

   ()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

       輔助與考核。

   ()計畫相關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者,應由申請單位事先取得授

       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局查知者,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視情

       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

       時得於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經本局查核結果違反平時考核重點,經函告仍未見改善者。

       2.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

         事者。

       3.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4.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5.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6.拒絕接受輔助或考核者。

       7.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8.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十、經費與核銷:

    ()經核定補助經費支申請案,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5日內檢具原始支出

        憑證領據、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書、照片、相關出版品及其他

        佐證資料,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共2份,向本局辦理核銷結案。如為接

        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經費決算表

        外,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依前開會計製作方式送本

        局憑以撥款。前開補助,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歸還。

     ()補助款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之申請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

         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舉辦

         前兩週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

         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一、注意事項:

     ()接受本局之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

         等情事,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

         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單位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

         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本局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或結束後,以公開方式(如:以發

         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提示)發表補

         助計畫之成果。

     ()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單位應與其

         員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辦理宣導工作時之公開

         發表或利用。

     ()受補助單位應於作品出版、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

         依本局指定之「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呈現方式,將本局列

         為補助單位。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局保留修改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