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新北市客家海外文化交流暨提升客屬社團青年參與」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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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推動客家文化及產業走向國際合作與海外相關單位團體交流,擬透過補助民間團體整合客家演藝與文創等產業,並且增加客屬青年公共參與,組團出國考察參訪,以汲取海內外客家發展經驗;同時提升客家藝術與文化能見度,增進交流合作之契機,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新北市已立案之社團或演藝團體,並於有效期限內者。

三、補助範圍:

    (一)參觀訪問世界客家社團及相關單位為主要目的。

    (二)提供客家藝文展演及產業交流合作等活動。

    (三)有關弘揚客家文化,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之各項事務。

    (四)本年度擇定主要推廣北美洲美國東岸地區,可綜整各產業相關團體出訪者優先補助。

四、補助項目:

    (一)到國外進行客家文化交流:補助項目為經濟機艙(國際線)、簽證費、活動期間膳宿費(以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膳宿費日支數額為上限)及交通費等。

    (二)辦理客家文化交流相關活動:補助項目為活動業務費,如活動手冊印製費、講師鐘點費、場租費、布置費、舞台燈光音響設備費、攝錄影製作費、設備運費、商品出借暨保險費等,惟不含禮品(贈品、紀念品及文宣品)費。

五、補助原則:

    (一)計畫總經費為新臺幣61萬元整,依申請案件擇最優者補助,惟實際補助金額以通過審查並經本局核定金額為準。

    (二)申請案經核定後,應確實依計畫執行,本局於活動後依實際狀況核撥經費;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前報本局重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或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核減補助經費或取消其補助。

    (三)申請補助經費若係外幣,以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續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外幣參考匯價為準。

    (四)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程序:

    (一)各申請單位應於本補助申請期間申請,檢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國內團體立案證書(及演藝團體登記證)影本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概算、影響效益、出(返)國行程及出(返)國團員名冊等項)各二份,連同光碟片及電子檔函送本局核辦。

    (二)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三)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四)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申請單位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准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還。

    (六)未依規定或期限,提出申請單位,原則上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局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七、申請時間:自本計畫奉核後,經本局網站公告日起至4月25日止。各申請單位請於上述時間內將申請計畫送(寄)交本局(以郵戳為憑),資料不全者,

              除限期補正外,否則概不受理。

八、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進行初審,擬具合格初審意見表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審查小組由3至5人組成,並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四)審查結果於簽請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九、審查標準:

    (一)對弘揚客家文化及傳承客家語言之助益20%。 

    (二)計畫書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經費相關細項是否明確、編列是否務實嚴謹、時間、地點是否明確等)40%。

    (三)自有資源及前往合作交流之地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情形25%。

    (四)以往辦理相關活動之績效10%。

    (五)其他創新作為5%。

    經審查會議達70分以上通過並排名順位最優者獲得補助資格。

十、考核原則: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召開工作會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助與考核。

   (二)計畫相關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爭訟,應由申請單位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局查知者,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時得於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經本局查核結果違反平時考核重點,經函知仍未見改善者。

       2.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3.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4.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5.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6.拒絕接受輔助或考核者。

       7.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8.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十一、經費與核銷:

   (一)經核定補助經費之申請案,應於活動結束後15日內檢送收據、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補助項目為經濟機艙及簽證費者,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團員出入境戳記紀錄影本及簽證費收據)及活動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並將計畫書正本、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照片、相關出版品及其他佐證資料,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各2份,向本局辦理核銷結案,如為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經費決算表外,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依前開製作方式送本局憑以撥款),逾期本局得依預算支出狀況取消其補助。前開補助,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歸還。

   (二)補助款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之申請單位繳納稅款處理並負責,本局不另行補助。

   (三)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舉辦前兩週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二、注意事項:

   (一)接受本局之補助者,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單位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三)本局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或結束後,以公開方式(如: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提示)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單位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辦理宣導工作時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受補助單位應於作品出版、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之「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呈現方式,將本局列為補助單位。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辦理期限:需於106年11月30日前活動辦理完畢並於活動辦理後15日內辦理核銷。

十四、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局保留修改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