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新北市補助客家人民體客家文化研課程經費作業要點」
二、計畫目的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客屬社團關懷弱勢、參與公共事務,並積極推廣客家語言文化活動,特訂定此相關獎勵補助計畫,以達提升社團質能之目標。
三、獎勵對象
以本市受本局輔導之客屬社團為優先。
四、獎勵範圍
(一) 參與公共事務:配合市府或本局公共政策(例如:老人共餐、幸福保衛站、動健康、創意客語傳承相關活動等),以協會團隊名義舉辦定點或定期之作為或相關活動。
(二) 關懷弱勢:主動積極關心弱勢族群,以社團名義組隊去養老院、育幼院宣慰服務(提供勞務、客家美食、客家藝文展演或手工藝教學等),或在社區、學校為弱勢孩童開辦客情公益關懷安親班等。
(三) 推廣客家文化活動:熱心參與客家文化相關交流或推廣活動,接受本局或本市客屬社團以外之政府機關、學校等邀約,組隊前往參加,將平日研習客家藝文成果向外宣揚推廣至全國。
五、申請作業原則
(一) 同一申請單位同年度提出同性質計畫以一案為限。
(二) 獎勵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經常性人事費、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三) 本計畫係以獎勵客屬社團公益服務為導向,非以定期開課為主軸,倘活動過程需有領隊或講解老師,則一律以助教鐘點費支給800元,工讀生依基本工資按小時支給(前列兩者皆不得逾8小時)。相關人事費用內含勞健保費、二代健保費…等。
(四) 所提計畫經費項目之雜支編列不超過所編列項目總和之5%。
(五) 每次活動派出總人數不得低於15人。
六、受理申請期間
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基於補助經費有限,期間倘經費用罄,則將於本局網站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七、執行辦理期間
自核定日起至當年度11月30日止。
八、計畫經費預算
本計畫年度預算總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自本局客家事務-客家業務-客家綜合規劃業務-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補助客家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活動項下支應。
九、審查與獎勵原則
由本局業進行書面審核或視需要訪視評估後按下列原則審查:
(一) 符合本獎勵補助計畫「關懷弱勢、參與公共事務,並積極向外推廣客家文化活動」之目的。
(二) 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
(三) 主動結合社會資源之情形。
(四) 經費編列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確實,並詳實說明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費之情形等
(五) 獎勵補助金額按下表原則,由業管科視計畫書內容簽報建議額度:(本表係律定不同獎勵類別之補助款額度原則,亦可按實務需求,專案評估調挪):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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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活動類別
|
最高補
助金額
|
年度分配補助
額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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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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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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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公共事務配合政策定期舉辦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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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萬
|
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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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每月或每週舉辦之活動謂之定期。
2.不定期活動年度須辦理2次始可申請。
3.活動舉辦地點之行程與效益將納入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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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公共事務不定期舉辦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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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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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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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懷弱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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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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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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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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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客家文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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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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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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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獎勵總金額
|
50萬
|
十、申請程序
(一) 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格式如附件),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局:
1. 申請表(附件1)。
2. 計畫書(附件2):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預算明細表(註明經費來源如自籌或補助)、預期效益等。
3. 其他:過去辦理活動之照片及成果等。
(二) 計畫內容或成果展演涉及著作權者,應檢附授權證明,未檢附者,不予補助。
(三) 應列明經費概算,包括補助項目及金額等。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併同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 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均不予退還;如須退還,應於本局指定時間親自領回。
(五) 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收件期間之限制。
(六) 申請表件不全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一、輔導與考核:
(一) 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助與考核。
(二) 有下列情事之一,依情節輕重撤銷或追回部份補助經費:
1. 檢送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者。
2. 經費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者。
3. 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4. 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5. 拒絕接受輔導或考核者
6. 違反性別平等情事或其它法令之行為者。
十二、經費與核銷:
(一)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 計畫執行結束後30日內,須依本局律定格式填寫成果報告書(附件3.),內容含下列文件(格式如附表),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局申請辦理核銷结案;如為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送本局憑以撥款:(計畫於11月10日以後完成者,最遲應於12月10日前為之)
1. 活動總經費收支結算表
2. 申請新北市政府補助款聲明書
3. 計畫成效表
4. 活動流程表
5. 實際參與人員簽到表
6. 其他照片、相關出版品及其他佐證資料
7. 領據及銀行帳號影印
8. 各項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四) 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五) 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涉及所得稅扣繳事宜,應由受補助者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六)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准之計畫,如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舉辦前7日函報本局,次數以二次為限,未函報者得撤銷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七)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三、注意事項:
(一) 接受本局之補助者,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 受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三) 受補助者應於各項文宣資料、出版品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於適當位置標明「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主辦或補助字樣。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照片、出版品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者應與其會員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四) 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補助計畫相關附件:請參考本網站表單下載頁面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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