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獎勵社團參與公益及推廣客家語言文化服務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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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

「新北市補助客家人民體客家文化研課程經費作業要點」
二、計畫目的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客屬社團關懷弱勢、參與公共事務,並積極推廣客家語言文化活動,特訂定此相關獎勵補助計畫,以達提升社團質能之目標。
三、獎勵對象
以本市受本局輔導之客屬社團為優先。
四、獎勵範圍
(一)   參與公共事務:配合市府或本局公共政策(例如:老人共餐、幸福保衛站、動健康、創意客語傳承相關活動等),以協會團隊名義舉辦定點或定期之作為或相關活動。
(二)   關懷弱勢:主動積極關心弱勢族群,以社團名義組隊去養老院、育幼院宣慰服務(提供勞務、客家美食、客家藝文展演或手工藝教學等),或在社區、學校為弱勢孩童開辦客情公益關懷安親班等。
(三)   推廣客家文化活動:熱心參與客家文化相關交流或推廣活動,接受本局或本市客屬社團以外之政府機關、學校等邀約,組隊前往參加,將平日研習客家藝文成果向外宣揚推廣至全國。
五、申請作業原則
(一)   同一申請單位同年度提出同性質計畫以一案為限。
(二)   獎勵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經常性人事費、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三)   本計畫係以獎勵客屬社團公益服務為導向,非以定期開課為主軸,倘活動過程需有領隊或講解老師,則一律以助教鐘點費支給800元,工讀生依基本工資按小時支給(前列兩者皆不得逾8小時)。相關人事費用內含勞健保費、二代健保費…等。
(四)   所提計畫經費項目之雜支編列不超過所編列項目總和之5%。
(五)   每次活動派出總人數不得低於15人。
六、受理申請期間
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基於補助經費有限,期間倘經費用罄,則將於本局網站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七、執行辦理期間
自核定日起至當年度11月30日止。
八、計畫經費預算
本計畫年度預算總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自本局客家事務-客家業務-客家綜合規劃業務-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補助客家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活動項下支應。
九、審查與獎勵原則
由本局業進行書面審核或視需要訪視評估後按下列原則審查:
(一)   符合本獎勵補助計畫「關懷弱勢、參與公共事務,並積極向外推廣客家文化活動」之目的。
(二)   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
(三)   主動結合社會資源之情形。
(四)   經費編列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確實,並詳實說明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費之情形等
(五)   獎勵補助金額按下表原則,由業管科視計畫書內容簽報建議額度:(本表係律定不同獎勵類別之補助款額度原則,亦可按實務需求,專案評估調挪):
項次
獎勵活動類別
最高補
助金額
年度分配補助
額度/元
備註
參與公共事務配合政策定期舉辦活動
6
20
1.每年、每月或每週舉辦之活動謂之定期。
2.不定期活動年度須辦理2次始可申請。
3.活動舉辦地點之行程與效益將納入評核。
參與公共事務不定期舉辦活動
4
關懷弱勢活動
2
18
推廣客家文化活動
3
12
總計獎勵總金額
50
十、申請程序
(一)     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格式如附件),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局:
1.      申請表(附件1)。
2.      計畫書(附件2):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預算明細表(註明經費來源如自籌或補助)、預期效益等。
3.      其他:過去辦理活動之照片及成果等。
(二)     計畫內容或成果展演涉及著作權者,應檢附授權證明,未檢附者,不予補助。
(三)     應列明經費概算,包括補助項目及金額等。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併同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     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均不予退還;如須退還,應於本局指定時間親自領回。
(五)     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收件期間之限制。
(六)     申請表件不全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一、輔導與考核:
(一)     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助與考核。
(二)     有下列情事之一,依情節輕重撤銷或追回部份補助經費:
1.      檢送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者。
2.      經費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者。
3.      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4.      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5.      拒絕接受輔導或考核者
6.      違反性別平等情事或其它法令之行為者。
十二、經費與核銷:
(一)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     計畫執行結束後30日內,須依本局律定格式填寫成果報告書(附件3.),內容含下列文件(格式如附表),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局申請辦理核銷结案;如為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送本局憑以撥款:(計畫於11月10日以後完成者,最遲應於12月10日前為之)
1.      活動總經費收支結算表
2.      申請新北市政府補助款聲明書
3.      計畫成效表
4.      活動流程表
5.      實際參與人員簽到表
6.      其他照片、相關出版品及其他佐證資料
7.      領據及銀行帳號影印
8.      各項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四)     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五)     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涉及所得稅扣繳事宜,應由受補助者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六)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准之計畫,如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舉辦前7日函報本局,次數以二次為限,未函報者得撤銷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七)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三、注意事項:
(一)     接受本局之補助者,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     受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三)     受補助者應於各項文宣資料、出版品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於適當位置標明「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主辦或補助字樣。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照片、出版品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者應與其會員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四)     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補助計畫相關附件:請參考本網站表單下載頁面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