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學校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三年(106-108)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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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目的: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永續傳承客家語言,建構客家語學習環境,以落實客家語言文化教育的推行及深化學校傳承客家語功能,以補助方式鼓勵學校推行客家語教育課程或舉辦相關活動,營造客家語學習環境,以提升學童、青少年使用客家語之意願與能力,增加客家文化傳承之生機,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本市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校(含附設幼兒園)。
三、補助範圍:
(一)開辦客家語言文化社團:開辦技藝性社團,類型不拘。如:合唱、舞蹈、戲劇、樂器等。
(二)開辦營隊:如夏令營、親子研習營、童軍活動等,以認識客家語言文化為主題之營隊,可跨校聯合或分梯次辦理,課程範圍不拘,須包含客語教學相關課程,營隊總人數原則50人以上。
(三)客家文化推廣:開辦客家語言、文學、民俗、信仰、歷史等研究、推廣、創作。
(四)客庄交流、國際交流等。
(五)其他結合學校特色發展之課程,如創客、數位等。
(六)客語情境布置:結合客語課程,利用校內空間規劃設置以客家為主題之情境教室或學習角。
   備註:
(一)上述補助範圍各校可自行規劃組合。
(二)申請本計畫者,得將本局或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所舉辦之各項客家文化活動列為課程內容。
四、補助金額:
(一)依據本局年度編列預算核定之。
(二)同一年度ㄧ校之補助額度上限,原則上不超過所提計畫總經費80%,至多不超過新臺幣50萬元,惟專案不在此限。
五、補助原則:
(一)教授客語課程資格如下:
1.須檢附客語認證、研習或師資證明,例如客委會客語薪傳師、教育部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檢核及格證書、縣市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結業證書或由申請學校具體提出其學經歷說明。
2.內外聘師資之認定,非本市聘用教師為外聘教師;屬本市聘用教師為內聘教師。
(二)邀請學者專家、專業人士或民俗技藝等傳統藝師擔任授課師資者,申請單位應具體提出其學經歷証明文件;所搭配之助理教師須具備客語能力認證或師資相關證明。
(三)參與學員人數至少15人以上,惟學員為親子、師生者,每班人數須至少20人。另,於偏遠地區或教授饒平、大埔及詔安腔者,得專案補助。
(四)申請布置客語情境教室或學習角者,依據實際需求核實支給材料費,每校最高補助金額為8萬元。
(五)幼兒園、國小每節40分鐘;國中每節45分鐘、高中職每節50分鐘,惟專家人士授課為每節課50分鐘為原則。
(六)辦理活動之課程、天數不拘,惟課程節數不得少於20節課,客庄交流活動車輛行進時間不計入課程時數。每一節以教師一位,助教一位為原則。經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為辦理營隊或專案,得辦理師資培訓研習;編列標準比照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各項活動鐘點費支用標準之鄉土語言教學、原住民學生活動項目。
(八)客庄交流活動以當地人士擔任導覽解說為原則(可編列導覽費比照外聘教師鐘點費),隨隊協助教師以一人為限,支給鐘點費400元。
(九)本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獎)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學員證、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十)同一計畫案,同年度以補助一案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補助款以分年度方式撥付。
(十二)配合下列事項:
1.配合參加本局辦理之慶典、展演活動或成果發表活動,如:天穿日、桐花祭、義民爺文化節等,活動日期以實際公告為主。因故未能參加,須先報本局核備。
2.計畫內容如包含展演活動,請優先規劃於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辦理,本局得優先核予補助。
3.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等相關政策,並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活動,且鼓勵多元參與。
六、受理申請日期:
(一)自公告日起至320日截止。
(二)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補助項目:
(一)教師鐘點費:
1.學校授課時間上課者,幼兒園、國小:外聘教師每節支給450元、內聘教師每節支給260元;國、高中職:外聘教師每節支給500元、內聘教師每節支給360元。
2.課後時間上課者,幼兒園、國小:外聘教師每節支給450元、內聘教師每節支給400元;國、高中職:外聘教師每節支給500元、內聘教師每節支給450元。
3.以上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比照本府教育局辦理各項活動鐘點費支給標準。
4.授課對象包含親子、師生者(每班至少20人,成年學員比例不低於20%),比照本府教育優先區推展親職活動,每節最高上限:外聘教師每節支給1,600元、內聘教師每節支給800元。
5.外聘特殊技藝專長授課教師(學者專家、專業人士或民俗技藝等傳統藝師),每節最高上限支給1,600元。
(二)助教鐘點費:
1.學校授課時間上課者,每節鐘點費支給260元;課後時間上課者,每節鐘點費支給400元。
2.助教資格:須檢附相關客語能力認證或師資相關證明。
(三)輔導員鐘點費:依基本工資按小時支給,此項僅限主題營隊或專案活動申請。
(四)教材費:依課程實際需求,核實支給,例如實作體驗材料。
(五)交通費:舉辦客庄交流體驗活動之交通費(含過路費),每日每輛次最高支給上限為:
1.臺北市、新北市9,000元;苗栗縣以北(含苗栗縣)12,000元。
2.臺中市以北(含臺中市)14,000元;嘉義縣以北(含嘉義縣)16,000元。
3.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26,000(兩天一夜)
(六)膳食費:每人每餐不得逾80元。
(七)保險費:核實支應。
(八)加班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不含雜支費)5%
(九)行政雜支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不含雜支費)5%,且以執行計畫所需之必要項目為主。
(十)客語情境布置費:依據實際需求核實支給材料費,此項僅限申請客語情境布置學校申請
八、辦理期程:實施期程為當年度核准日期起至第31120日止。
(一)計畫得以3年期跨年度計畫提出申請,分年填列計畫內容及需求經費。
(二)計畫經核定後,應按核定期程執行,並於每年度繳交執行成果報告書及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九、申請程序:
(一)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局:
1.申請表。
2.計畫書: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課程內容、預算額度與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教師資歷等。
3.其他:過去辦理活動之課程照片及成果等。
(二)計畫內容或成果展演涉及著作權者,應檢附授權證明,未檢附者,不予補助。
(三)應列明經費概算,包括補助項目及金額等。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併同列明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均不予退還;如須退還,應於本局指定時間親自領回。
(五)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收件期間之限制。
(六)申請表件不全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審查作業: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核或視需要訪視評估後,提供補助。
十一、審查原則:
(一)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有所助益。
(二)計畫詳實及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編列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確實,並詳實說明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費之情形等。
(四)結合運用本局之資源或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十二、本局得實地派員瞭解,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十三、有下列情事之一,依情節輕重撤銷補助經費:
(一)檢送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者。
(二)活動內容、上課學員經查核訪視不實或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三)經費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者。
(四)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五)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六)拒絕接受輔導或考核者。
(七)違反性別平等之情事。
(八)補助經費經撤銷,除應繳回全部或一部分之補助款外,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十四、經費與核銷:
(一)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具原始憑證、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書、計畫成效表及照片等,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局辦理核銷結報。計畫於1110日以後完成者,最遲應於1210日前為之。
(二)如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除檢附成果報告及經費決算表外,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其補助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返還。
(三)逾期未請款,經通知限期請款而無正當理由未請款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並不得提出申請。
(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准之計畫,如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開課前7日函報本局,次數以二次為限,未函報者得撤銷補助。
十五、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之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計畫及作品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如有侵害情事致本局權益受損或須連帶賠償,受補助之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受領補助款,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本局得要求於課程期間或結束後,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公開方式,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領有補助之作品,其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局供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作品出版、發表、進行媒體宣傳及其他相關活動時,應依本局指定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呈現方式,標明補助單位。
(六)有關個人之所得稅、勞保、二代健保扣繳事宜,由受補助學校依規定自行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