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106年補助私立幼兒園推廣客語教學活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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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目的: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並輔導本市立案之私立幼兒園辦理客語教學相關活動,並落實客語學習向下扎根,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本市立案之私立幼兒園,且願意配合本府客家語言推廣政策,開辦客家語言、文化相關課程及活動者。
三、補助原則如下:
()辦理客語教學之班級至少1班,每班人數不得少於15人(偏遠地區或教授饒平、大埔及詔安腔者,得專案申請補助)。原班級人數如有不足,得併班上課。
(二)開課內容及形式不拘,每節課至少40分鐘,總授課堂數至少30堂課。
(三)補助項目以教師鐘點費及教材費為原則。
(四)本經費不可支用購置設備或修繕。
(五)配合下列事項:
1.受補助之幼兒園須參加本局舉辦之成果發表或教學觀摩活動(預計於11月辦理)。
2.相關展演活動原則優先於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辦理。
3.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等相關政策,並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活動,且鼓勵多元參與。
四、受理申請期間:
(一)自公告日起至106年3月20日止。若收件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工作日當日。審查結果預計於4月上旬公告。
()各申請單位請於上述時間內將申請計畫送(寄)交本局(以郵戳為憑),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正外,否則概不受理。
五、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教師鐘點費:外聘師資每節課鐘點費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內聘師資每節課鐘點費不得逾800元。申請教師鐘點費皆須提出相關師資證明。
1.內聘師資:園所聘用之教師,須檢附服務證件及教育部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檢核及格證書、縣市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結業證書、客語薪傳師等其中一種證件。
2.外聘師資:非園所聘用之教師,外聘師資需檢附教育部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檢核及格證書、縣市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結業證書、客語薪傳師等其中一種證件,即須為具備客家語課程任教資格者始得聘任為外聘師資。
3.偏遠地區如缺乏師資,得聘用通過「中高級」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為授課老師,惟每節課鐘點費不得逾800元,須檢附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合格證書影本。
4.助教:助教不論內聘或外聘人員,每節鐘點費不得逾 300元。
(二)教材費:如製作字卡、掛圖、配合課程進行之食物(如水果、客家美食等《請以模型替代》),最高補助金額15,000元
六、辦理期間:自核定日起至106年11月20日止。
七、補助金額: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上限,至多不超過新臺幣9萬元,惟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申請程序如下:
(一)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局,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表。
2.計畫書: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課程表)、實施方法、預算額度與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講師資歷等。
3.其他:過去辦理活動之課程照片及成果等。
(二)計畫內容或成果展演涉及著作權者,應檢附授權證明,未檢附者,不予補助。
(三)應列明經費概算,包括補助項目及金額等。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併同列明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均不予退還;如須退還,應於本局指定時間親自領回,或申請者須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自本局領回。
(五)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收件期間之限制。
(六)申請表件不全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九、審查作業如下: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核或視需要訪視評估後,提供補助。
十、審查原則如下:
(一)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有所助益。
(二)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
(三)經費編列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確實,並詳實說明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費之情形等。
(四)以往辦理績效,含去年訪評成績及成果發表會結果。
(五)與本局業務重點之配合程度。
(六)與當地社區資源之結合情形。
(七)客語課程上課學生之總人數。
(八)客語教學每週時數、教學內容創意及活潑度。
十一、本局得派員實地暸解,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十二、有下列情事之一,依情節輕重撤銷補助經費:
(一)檢送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者。
(二)活動內容、上課學員經查核訪視不實或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三)經費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者。
(四)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五)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六)拒絕接受輔導或考核者。
(七)違反性別平等之情事。
(八)補助經費經撤銷,除應繳回全部或一部分之補助款外,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十三、經費核銷與撥款:
(一)於計畫完成後辦理撥款。但經本局同意者,得先行撥款二分之一。
(二)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具領據、匯款帳戶影本、成果報告書、補助款聲明書、經費決算表、各項支出憑證、計畫成效表及照片等辦理核銷。計畫於11月10日以後完成者,最遲應於12月10日前為之。
(三)如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及經費決算表外,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憑以撥款。其補助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返還。
(四)逾期未請款,經通知限期請款而無正當理由未請款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並不得提出申請。
(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准之計畫,如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開課前兩週函報本局,次數以二次為限,未函報者得撤銷補助。
十四、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接受本局補助者,不得聘本局人員擔任有給職。
(二)計畫及作品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如有侵害情事致本局權益受損或須連帶賠償,社團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受領補助款,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本局得要求於課程期間或結束後,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公開方式,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領有補助之作品,其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局供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作品出版、發表、進行媒體宣傳及其他相關活動時,應依本局指定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呈現方式,標明補助單位。
(六)接受補助者,應依所得稅法等規定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