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藝文團體巡迴表演客家藝術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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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藝術扎根,深化客家表演藝術產業,並拉近市民與客家文化之間的距離,使市民有機會親近客家文化,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以新北市立案者為優先。
三、 補助範圍及原則:
(一) 補助範圍:客家表演藝術,包含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技藝、其他表演藝術活動,或創新表演藝術活動為主。
(二) 補助原則:
1.   於新北市29行政區辦理巡迴表演,場次不得少於2場,每場演出50至80分鐘,辦理地點須選擇至少可容納200人之表演場地(館),演出之各場次不得於同一行政區域(若需在同一行政區域演出1場以上,請敘明充足理由,經審查小組或本局同意),且必要時配合本局重大活動至本市學校、客家文化園區等推廣而辦理調整演出。
2.同一性質活動計畫同一年度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3.經費項目之雜支:編列不超過所編列項目(不含雜支)總和之5%。
4.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5.計畫提案之表演場地須預先確認檔期,如須變更演出場地,須以同等級或優於原提計畫場地等級替換。
6.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等相關政策,並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活動,且鼓勵多元參與。
四、 辦理期間:自核定日起至當年度11月20日止。
五、 補助金額:
(一) 補助金額由審查小組視計畫書內容擇優錄取。
(二) 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35萬元,原則上不超過申請者所提計畫總經費之75%,惟本局委託辦理之活動及專簽經本局機關首長同意者,不受前開補助標準限制。
六、 申請程序:
(一) 收件時間至3月中旬止,審查結果於4月中旬公告。
(二) 申請者應檢附申請表、申請新北市政府補助款聲明書、立案證書影本各2份、計畫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各9份函送或親送本局。
(三) 計畫書之內容架構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行銷宣傳方式(平面、廣播、網站等)、任務分組、工作期程、雨天(颱風)備案、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概算)、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提案單位簡介等。內容可含主題及主視覺(標語【Slogan】、標章【Logo】)、文宣設計(背板、海報、DM、請柬等)樣稿、流程表(主持人、表演者、節目等介紹)、場地配置等。
(四) 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 請於期限內將申請計畫送(寄)交本局(以郵戳為憑),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正外,概不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局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六) 申請者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須退還,申請者須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親至本局領回。
七、 審查標準:
(一) 對傳承客家藝文及弘揚客家文化之助益。參與演出主要人員之青年參與度;另於創作與執行過程,均須提供年輕劇場工作者參與創作演出、劇場技術、劇場管理、節目行銷等重要工作的機會,以學習執行演出計畫。
(二) 計畫內容之豐富性、可行性、多元性、創意度、跨領域的創新性。
(三) 巡迴表演場次(含每場演出時間)及場地(如容納人數)之妥適性、行政執行力等。
(四) 行銷宣傳(如創新性、觀眾開發及延續性)及整體效益評估(如預估觀賞人數)、歷年績效(如現場觀賞人數達預估觀賞人數之達成率、核銷情形等)、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五) 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另申請者可與民間企業/其他機構經由授權或投資方式共同提出異業合作方案。
八、 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依本計畫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審查小組由5至7人組成,並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及四等親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之姻親,或曾有前開關係之一者為該申請案之當事人者。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申請案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申請案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4.於該申請案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四)審查結果於簽請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九、 輔助與考核:
(一) 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助與考核。考核重點為實施計畫內容之執行、巡演活動之設計與實施、觀眾參加情形等。考核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本局得降低當年度補助款項之額度。
(二) 計畫相關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爭訟,應由申請者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局查知者,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時得於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經本局查核結果違反考核重點,經函告仍未見改善者。
2.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3.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4. 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5. 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6. 拒絕接受輔助或考核者。
7. 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8.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十、 經費與核銷:
(一) 申請補助項目限於經常門支出(不補助購置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如設備、道具、服裝、電腦週邊設備等費用),補助項目得依計畫需求,編列計畫相關人員酬勞等工作費用、排練費、設備租賃費、行銷宣傳費、保險費、耗材、場地租金與工作人員餐費、成果展現所需費用等經審查小組決議符合本計畫內容必要之項目者。
(二)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獲補助單位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獲補助部分款項依稅法及「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製作、取得合法原始支出憑證。獲補助單位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前開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
(四)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 計畫執行結束後30日內(計畫於11月10日以後完成者,最遲應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為之),檢具下列文件,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局辦理核銷結案;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依前開「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製作方式送本局憑以撥款:
1.領據及銀行帳號影印本
2.補助款聲明書
3.接受補助部分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4.活動總經費決算表
5.成果報告書(含光碟1份、文宣資料、剪輯3分鐘精華影音檔)
6.原計畫書
7.其他:如照片(每場至少10張,照片檔應達300dpi以上)、相關出版品及其他佐證資料。
(六) 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七)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案。
(八)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 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請於45個工作日前完成計畫變更,另計畫變更(含經費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舉辦前7日函報本局備查,次數以2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一、    注意事項:
(一) 接受本局之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 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單位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三)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文宣資料、出版品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於適當位置標明「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主辦或補助字樣。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照片、出版品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單位應與其會員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四) 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