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慶收冬-新北客家綜藝之夜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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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敬天愛地的客家人,每到秋冬時分稻米收割之後,為感謝上蒼及大地,往往會在客庄鬧區舉辦「收冬戲」或「平安戲」以慶豐收,同時讓人與大地均獲養生息;居住都會的新北客家人,雖然沒有春耕秋收,但仍喜承襲原鄉習俗,期於秋冬收穫季節舉辦客家藝文展演活動,以解鄉情以慰人心。今(105年)「慶收冬」活動有別以往,將規劃以懷舊流行音樂風為主軸,舉辦一場客家綜藝節目晚會,並連結在地活動,促使達到資源整合營造多贏面向,亦讓客家藝文走出戶外、走出社區、走進人群。
二、補助對象:合法立案、會址設於新北市之客屬相關社團或演藝團體。
三、補助事項及範圍:
(一)補助事項:規劃辦理客家文化特色之綜藝表演活動。
(二)工作說明:
1.舉辦時間:105年11月26日晚上6:30至8:30。
2.舉辦地點:新北市三峽區民權街(三峽老街)之中華電信三峽服務區前廣場。
3.活動內容:籌備規劃執行一場客家綜藝晚會,節目以客語流行音樂為主,輔以其他語系音樂歌曲或舞蹈等節目,遴請知名資深客籍演藝人員(老、中、青、少)擔任主持及表演,並以懷念經典老歌、詼諧趣味短劇等各種不同表演型態展現,期以活潑生動的節目調性來吸引中生代民眾及老街觀光客,促使客家流行音樂亦成為常民生活一部分。
4.活動當天因連結在地三峽老街百年慶活動,可利用其活動舞台,但須增置、加強夜間照明、投射燈光、音響、樂器設備等,並依舞台廣度懸掛本活動主題帆布條於舞台前帳篷上明顯處。
5.須提出本活動之創意主題名稱或標語/Slogan,以及設計輸出舞台晚會主題帆布條、看板及宣傳DM、旗幟、表演節目表等;且須於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於適當位置標明「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主辦或補助字樣並經本局核准後始能印製。
6.前列主持人、演出者、節目表內容均須經本局核定,始得執行。
(三)補助範圍:
1.同一性質活動計畫同一年度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經常性人事費、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3.經費項目之雜支:編列不超過所編列項目總和之5%。
4.計畫提案之表演場地及演出已預定結合三峽區老街百年慶活動,如須變更演出場地或時間,須以同等級或優於原提計畫場地等級替換,且時間、地點均須經本局同意。
5.申請提案之經費自籌須為補助總經費之20%。(需附上存款證明)
四、辦理期程:105年10月25日 起至 105年12月9日
五、補助金額:本年度預算總額為新臺幣60萬元整,補助金額由審查小組視計畫書內容討論建議之。
六、申請程序:
(一)收件期間:公告日起至105年10月7日止,審查結果約於10月中旬公告。
(二)申請者應檢附申請表、申請新北市政府補助款聲明書、立案證書影本各1份、計畫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各7份函送或親送本局(如計畫附件)。
(三)計畫書之內容架構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含創意設計主題名稱、標語/Slogan、DM文宣設計樣稿、流程表、主持人(至少提報2名供本局參酌遴選)、表演者、節目等介紹等、實施方法、行銷宣傳方式(如廣播、電視、網路等)、任務分組表、工作期程表、雨天(颱風)備案、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含自籌款)、預期效益及附件(提案單位簡介等)。
(四)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請於期限內將申請計畫函送或親送本局(以郵戳為憑),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正外,概不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局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六)申請者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須退還,申請者須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親至本局領回。
七、審查標準:
(一)對客家文化之教育性及綜藝節目之專業度。
(二)計畫內容之豐富性、可行性、多元性及創意度。
(三)演出者及節目內容之妥適性。
(四)整體效益評估(如預估觀賞人數)、歷年績效、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五)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八、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依本計畫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審查小組由5人組成,並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及四等親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之姻親,或曾有前開關係之一者為該申請案之當事人者。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申請案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申請案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4.於該申請案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四)審查結果於簽請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九、輔助與考核: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助與考核。考核重點為實施計畫內容之執行、巡演活動之設計與實施、觀眾參加情形。考核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本局得降低當年度補助款項之額度。
(二)計畫相關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爭訟,應由申請者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局查知者,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時得於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經本局查核結果違反考核重點,經函告仍未見改善者。
2.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3.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4.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5.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6. 拒絕接受輔助或考核者。
7.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8.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十、經費與核銷:
(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 計畫執行結束後20日內,請檢具下列文件,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局辦理核銷结案;如為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依前開會計製作方式送本局憑以撥款:
1.領據及銀行帳號影印本
2.補助款聲明書
3.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4. 活動總經費結算表
5.成果報告書(含影音光碟3份、文宣資料)
6. 原計畫書
7. 其他:如照片、相關出版品及其他佐證資料。
(四)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五)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涉及所得稅扣繳事宜,應由受補助者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六)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舉辦前兩週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一、 注意事項:
(一)接受本局之補助者,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三)受補助者應於各項文宣資料、出版品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於適當位置標明「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主辦或補助字樣。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照片、出版品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者應與其會員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四)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