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新北市客家義民爺祭典文化節活動−恭迎褒忠、祭祀三獻禮」補助計畫

facebook Plurk Delicious Posterous Tumblr share

一、 目的: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透過義民爺祭祀大典,凝聚新北市都會客家鄉親情感,發揚客家人慎終追遠的精神,促進多元族群文化交流及傳承永續客家傳統信仰,又為輔導新北市客屬社團經驗傳承,故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
經本局輔導之五股區、新莊區、泰山區、三芝區、八里區、蘆洲區、三重區、淡水區等客屬團體,且有協助辦理歷年客家義民文化嘉年華系列活動之人民團體。
三、 補助範圍:
(一) 義民爺的恭迎、遶境遊行、祭祀大典、恭送令旗等活動。
(二) 其他義民爺祭祀相關活動。
四、 補助原則:
(一) 同一計畫案,本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二) 同一活動計畫同一年度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五、 補助金額:
105
年度預算100萬元整,由審查委員依據各社團所提申請計畫及配合經費核定補助金額。
六、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566日止。
七、 辦理時間:
配合本局客家義民爺祭典文化節活動期程,以105813日至815日為原則。
八、 辦理地點:
以新埔枋寮義民爺主廟及「105年新北市客家義民爺祭典文化節活動」辦理地點淡水金色水岸、淡水老街...等。
九、 申請程序:
(一) 申請單位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申請表、補助款聲明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其他說明資料各2份,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內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 申請單位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准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需退還,申請單位須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至本局領回。
(四) 未依規定或期限,提出申請,原則上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局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十、 審查作業:
(一) 由本局承辦單位依本計畫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 審查小組由3~11人組成,並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三) 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四) 審查小組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五) 審查結果於簽請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十一、   審查考量原則:
(一) 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之助益,且為輔導本市客屬社團經驗傳承,故以有協助往年相關活動案例為原則。
(二) 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 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四) 過去辦理績效。
(五) 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十二、   輔助與考核:
(一) 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助與考核。
(二) 計畫相關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者,應由申請單位事先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局查知者,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時得於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經本局查核結果違反平時考核重點,經函告仍未見改善者。
2.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3.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4.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5.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6.拒絕接受輔助或考核者。
7.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8.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十三、   經費與核銷:
(一) 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最遲至930),檢具領據1份、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照片、相關出版品及其他佐證資料,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各2份,向本局辦理核銷結案。如為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經費決算表外,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依前開會計製作方式送本局憑以撥款。前開補助,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歸還。
(二) 補助款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之申請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三) 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 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舉辦前兩週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四、   注意事項:
(一) 接受本局之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 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單位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三) 本局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或結束後,以公開方式(如: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提示)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 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單位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辦理宣導工作時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 受補助單位應於作品出版、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之「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依預算法第62條之1之呈現方式,將本局列為補助單位。
(六)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 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