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補助幼兒園推廣客語教學活動計畫(第2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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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目的: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並輔導本市立案之私立幼兒園辦理客語教學相關活動,並落實客語學習向下扎根,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本市立案之私立幼兒園,且願意配合本府客家語言推廣政策,開辦客家語言、文化相關課程、活動者。
三、補助項目
(一)   教師鐘點費:外聘師資每節課鐘點費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1,200,內聘師資每節課鐘點費不得逾600。申請教師鐘點費皆須提出相關師資證明。
1. 內聘師資:學校編制內教師,須檢附服務證件及教育部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檢核及格證書、縣市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結業證書、客語薪傳師等其中一種證件。
2. 外聘師資:非學校編制教師,外聘師資需檢附教育部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檢核及格證書、縣市客家語教學支援人員結業證書、客語薪傳師等其中一種證件,即須為具備客家語課程任教資格者始得聘任為外聘師資。
3. 助教:助教不論內聘或外聘人員,每節鐘點費不得逾300元,一堂課僅1助教
(二)   教材費:如製作字卡、掛圖、配合課程進行之實務如水果(請以模型替代)、客家傳統美食等且須配合課程進行之教具製作費用,俾利本局審查是否符合教材費支用範圍,最高補助金額為1萬元
四、補助原則:
(一)   受補助之幼兒園須將本局103104年出版之「童心童唱」童謠創作專輯列為授課教材之一,並參加本局舉辦之成果發表活動(預計於11月上旬辦理)。表演曲目需包含本局103104年出版之「童心童唱」童謠創作專輯之曲目至少1首。
(二)   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8萬元,但為配合中央客委會政策,鼓勵各園幼童參加「幼幼客語闖通關認證」,於前1年度有10()以上幼兒參加並通過認證者,出具證明後,得經審查小組決議提高補助上限,補助金額最多提高10%
(三)   辦理客語教學之班級至少1班,每班人數不得少於15人。原班級人數如有不足,得併班上課。
(四)   開課內容及形式不拘,每節課至少40分鐘,總授課堂數至少30堂課
(五)   補助項目以教師鐘點費及教材費為原則,但經審查小組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   本經費不可支用購置設備或修建。
五、受理申請期間:
(一)   自公告日起至105510日止。審查結果預計於5月下旬公告
(二)   各申請單位請於上述時間內將申請計畫送()交本局(以郵戳為憑),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正外,否則概不受理。
六、辦理期間:自105520日起至1051120日止。
七、補助金額:由審查委員依據各園提申請計畫核定補助金額。
八、申請程序
(一)   申請者應檢附申請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課程表)、實施方法、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其他說明資料各1份,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內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   申請者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准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需退還,申請者須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至本局領回。
(四)   未依規定或期限,提出申請者,原則上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局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九、審查作業
(一)   由本局承辦單位依本計畫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   審查小組由37人組成,並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往年受本局補助執行客家語教學成效良好或經教育局評鑑優良之幼兒園,審查小組得酌予加分。
(三)   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四)   審查小組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五)   審查結果於簽請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六)   經核准之單位,因故無法辦理者,應於計畫開始執行前一週,敘明理由報本局核備,違者將取消下年度申請本計畫之資格。
十、審查考量原則
(一)   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之助益。
(二)   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   對客語課程上課學生之總人數。
(四)   客語教學每週時數、教學內容創意及活潑度。
(五)   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含師資)。
(六)   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十一、 輔助與考核
(一)   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助與考核。考核重點為實施計畫內容之執行、教學活動之設計與實施、學生上課情形及學習成效。考核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本局得降低當年度補助款項之額度。
(二)   計畫相關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爭訟,應由申請者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局查知者,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時得於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 經本局查核結果違反平時考核重點,經函告仍未見改善者。
2. 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3.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4. 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5. 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6. 拒絕接受輔助或考核者。
7. 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8.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十二、 經費與核銷:
(一)   受補助之申請者,最遲應於1210日前,檢具領據、成果報告、經費決算表、各項支出憑證,以及各機關補助項目和金額資料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局辦理核銷結報。前開補助,如有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二)   受補助單位,其各項支出憑證開立日期需於核定補助日期以後為準。
(三)   補助款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之申請者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四)   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五)   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含經費)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
舉辦前兩週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三、 注意事項:
(一)   接受本局之補助者,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   受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受補助者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三)   本局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或結束後,以公開方式(如: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提示)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   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辦理宣導工作時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   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之「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呈現方式,將本局列為補助單位。
(六)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   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