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客家童謠歌唱比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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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宗旨:
(一)   提供演出舞臺及發表機會,鼓勵學童認識並喜愛客家歌謠之美,並透過歌謠學習客家語言與文化,深化客家文化薪火扎根。
(二)   透過常態比賽,提供優厚獎勵及展現舞臺,鼓勵並推廣客家童謠、歌謠創作風氣,提升客家文化能見度、拓展客家文化傳承機會。
二、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三、 報名資格:
(一)   年齡6歲至12歲之學童。
(二)   不限國籍、不限設籍。
(三)   103年~104年新北市客家童謠創作比賽得獎者及職業歌手不得參加。
四、 比賽組別:
(一) 個人組
1.學童以1人為限。
2.可有不限身分伴奏2人。
(二) 親子組
1.學童以1人為限。
2.學童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姑、叔、姨、舅)4人為限。
3.可有不限身分伴奏2人。
(三) 同聲合唱組
1.同聲合唱即不分男聲、女聲或混聲,均同為一組競賽。
2.參賽學童(含指揮與伴奏)1045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每超過或不足一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3.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4.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1人;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人數不限。
酌予補助交通費1萬元。
 
共同規定事項:
1.參賽者僅得擇一組報名。
2.可自行考量是否設指揮及伴奏。
3.翻譜助理及臨時協助人員,均不計入正式參賽人數。
五、 比賽日期:
(一)   個人組、親子組:105528日(星期六)、529日(星期日)。
(二)   同聲合唱組:105529(星期日)上午。
六、 比賽地點: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國小、新北市立圖書館三重分館。
(最新資訊將於本局網站公告)
七、 報名日期:10531日起(星期二)至10551日(星期日)止。
八、 報名方式:
(一)   參賽者將報名表(如附件)填寫完畢,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6),並於信封袋上備註「105年新北市客家童謠歌唱比賽」,經確認後完成報名手續。
(二)   親自報名:本人或代辦者需攜帶參賽者證件影本,至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填寫報名表,經確認後完成報名手續(比賽當日所有參賽選手,皆需攜帶可驗證之相關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九、 比賽歌曲:
(一)   限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出版103年童心童唱」104年童心童唱」專輯之歌曲。
(二)   主辦單位提供前50組參賽者上述CD1份。
(三)   歌曲取得途徑:
1.線上聆聽
「新北市客家文化典藏資料庫」網站
(路徑:數位館/出版品/音樂作品,
2.借閱
新北市立圖書館及各分館
3.購買
(1)國家書店
(2)五南文化廣場
 
十、 伴奏:
(一)   可使用主辦單位備妥之伴唱光碟。
(二)   如有樂器伴奏者,除鋼琴外,請自備樂器。
十一、   評審人員:
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團,初賽評審3人、決賽評審5人。
十二、   評審標準:
(一)   分兩階段評審:初賽、決賽。
(二)   評分項目:音準節拍30%、音質音色30%、感情技巧20%、臺風儀容10%、客語發音10%
十三、   名次:
(一)   初賽:依據各組報名人數至少錄取2分之1進入決賽(最後結果由評審委員決議之)
(二)   決賽:各組錄取特優、優等、甲等各若干名(得獎名單由評審委員決議之)
(三)   同聲合唱組採一階段辦理;其餘各組依據報名人數,採初賽、決賽二階段或改以一階段辦理。
十四、   獎勵:
(一)     個人組
特 優:獎金6,000元,獎狀乙紙,獎盃一座。
優 等:獎金3,000元,獎狀乙紙,獎盃一座。
甲 等:獎金1,000元,獎狀乙紙。
(二)     親子組
特 優:獎金2萬元,獎狀乙紙,獎盃一座。
優 等:獎金12,000元,獎狀乙紙,獎盃一座。
甲 等:獎金5,000元,獎狀乙紙。
(三)     同聲合唱組
特 優:獎金6萬元,獎狀乙紙,獎盃一座。
優 等:獎金3萬元,獎狀乙紙,獎盃一座。
甲 等:獎金2萬元,獎狀乙紙。
  (於初賽出場比賽之國小學童):紀念品乙份。
 
十五、   參賽須知:
(一)   參賽者不得冒名頂替或重複報名。
(二)   決賽由主辦單位以電腦亂數抽籤,決定比賽出場順序及排定賽程後,除因特殊狀況或不可抗力因素(由主辦單位認定),得以書面申請更改報名表內容以外,不得要求更改賽程或選定之歌曲。
(三)   檢錄及驗證:
1. 個人組
(1)參賽者於初賽、決賽當日應攜帶健保卡(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進行驗證。
(2)參賽人員未帶身分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1 小時內,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補繳驗正;逾時未驗,則其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2. 親子組
(1)於初賽、決賽當日當日應攜帶學童之健保卡及直系親屬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進行驗證。
(2)參賽人員未帶身分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1 小時內,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補繳驗正;逾時未驗,則其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3. 同聲合唱組
參賽者於初賽、決賽當日當日應攜帶規定格式之參賽者名冊(如附件二)進行檢錄。
指揮及伴奏均無需驗證。
(四)   在比賽進行時,除工作人員外,非比賽人員均不得上臺。
(五)   參賽個人及團體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以書面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需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一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六)   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每次間隔約10)未進場表演者,視同棄權。,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主辦單位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經主辦單位同意後參與比賽。
(七)   初賽入圍及決賽獲勝名單,均當場宣佈並於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網站公告。決賽結束後立即公佈成績與頒獎。
(八)   同一指導老師不得重複指導兩個以上之參賽團隊。
(九)   比賽中會場開放參賽者自行錄音、錄影(錄製人員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報到處換取錄影證),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應負法律責任。如參賽者反對主辦單位外之他人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向主辦單位申明,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並禁止使用閃光燈拍照,且不得任意干擾演唱者。
(十)   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主辦單位攝製各項比賽實況與製作光碟、影帶、圖書等相關教材,分送學校及社教相關單位,以發揮客家童謠歌唱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一)    參賽者有違上述規定或經檢舉查證屬實者,取消比賽資格追回獎勵。
(十二)    比賽辦法及報名表請至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網站下載 (www.hakka-affairs.ntpc.gov.tw/)
(十三)    比賽期間相關緊急或特殊事項,將於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網站公布。
(十四)    本案相關問題詢問,請電洽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022960-3456分機6029劉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