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為推廣客家文化,活絡客家文化藝術創作,並促進藝文展覽場地充分利用,特訂定本須知。
二、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以下簡稱本館)之展覽分為申請展覽及邀請展覽兩種。
三、展覽場地:本館第一展示室及第二展示室。
四、申請資格:從事藝術創作之個人或團體(含社團、機關、學校等) ;具備前述資格之個人,於二個年度內限申請一次。
五、申請類別:
(一) 西畫類:油畫、水彩、粉彩、膠彩、版畫等。
(二) 國畫類:書法、篆刻、水墨、彩墨等。
(三) 雕塑類:各種木材、金屬等。
(四) 攝影類:各類攝影。
(五) 工藝類:竹器、陶藝、棉布織品、壓花、複合媒材等。
(六) 學生創作類:各級學校畢業美展類作品。
(七) 收藏類:各項文物或有特殊紀念價值之收藏品。
(八) 其他:其他適合陳列之具有客家文化推廣教育性質之藝術創作品。
六、申請程序:
(一) 申請者請填妥申請表,並檢具相關展示資料,向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二) 每檔展出期間原則上為一個月,本府得視情況需要調整檔期。
(三) 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即以書面通知安排展出之檔期。
(四) 本府得邀請具專業或知名之個人、機關團體舉辦展示活動,並安排展期。
(五) 申請者應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前二個月通知俾利安排或調整其他檔期;若因可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而不如期展出,亦不通知者,二年內不得申請展出。
七 申請者應備資料:
(一) 申請表
(二) 聯展及個展:參展者每人作品照片或電子檔。
(三) 團體:
1. 參展者名冊乙份。
2. 畫冊或作品幻燈片或照片一式。
八、展覽注意事項:
(一) 展出時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農曆除夕、農曆春節及清明節休館。
(二) 通過本館審查並展出者,經推薦獲同意,得在本館以外之縣內相關館場巡迴展覽。
(三) 為鼓勵客家新秀創作及創作具客家元素者,優先安排展出並以二人聯展為原則。
(四) 展示室之佈置應會同本府業務承辦人員共同協商後,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並於展出前一日下午五時前完成佈置,展覽結束當日下午二時至五時前恢復場地並運回展品,逾期本府不負保管責任。
(五) 展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及展覽期間作品之保管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本館第一展示室及第二展示室裝設監視器,協助展品監視事宜。
(六) 佈展所須掛鉤、台座、工具可向本館借用,標示卡由本館提供。
(七) 展出者自行印製之請柬或展覽簡介內容須經本府認可。
(八) 展出作品不得標價或有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
(九) 展出者應配合辦理開幕茶會等相關活動。
(十) 經依本須知核定之申請展,除有特別規定,應依本府及中央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展覽如遇上級機關辦理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府協商另行安排展覽期間、地點或取銷檔期。
(十二) 願遵守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使用暨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規定,且自行負責場地佈置,活動結束後負責清理場地及恢復原狀,如有毀損或遺失公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 其他
凡依本須知申請展覽者,本府得與展出作品所有人協議,將特定展出作品留館典藏,並致頒感謝狀乙紙,以資感謝。
十、 本須知核定後施行,其修正亦同。
● 附註:
1.凡欲申請展覽者,可親洽或掛號寄至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2段60號花蓮縣政府客家事務處文化保存科索取申請表暨相關表件(如附件),或網址下載(http://hk.hl.gov.tw/bin/home.php)。
2.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電話:(03)8527843。
3.展覽空間配置圖(第一展示室及第二展示室)。單位: 公分